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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9日

  (2016)浙0602民初8345号

  郭强:本院受理原告于少伟诉被告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8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郭强归还原告于少伟借款人民币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2059号

  俞海兴、余定根:本院受理原告陈官夫与被告俞海兴、余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9:20在本院袍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1民初07969号

  方震东:本院受理原告陈周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681民初07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初764号

  永嘉县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上海骏羿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上海骏羿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916号

  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洞头县凯维特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宝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嘉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立弟、李波、张维旺: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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