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月3日
(2016)浙0212民初8533号
俞燕:本院受理原告蒲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有效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5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蒲盛要求与被告俞燕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950元,由原告蒲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070号
钱维迪:本院受理原告虞迟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3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7880元,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5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蔡静、王丽君组成合议庭,并由审判员王刚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903民初3460号
康德福(台湾):本院受理傅红素诉康德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903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5675号
杨谋恕: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力笋、陈国平、王建龙。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12235号
王章臣、钟棋栋、钟勇建: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洋与被告王章臣、钟棋栋、钟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122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936号
金德明、朱柳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7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752号
谢仁荣:本院受理原告丁炳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8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160号
绍兴再强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铁标针织有限公司、王铭、蒋华、宋燕飞、蔡明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8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236号
郜希建、纪景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鉴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485号
陈永海、陈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3071号
张建权、余红:本院受理李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5891号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王浩食品店、王浩、蔡婷:本院受理原告谭召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9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717号
温州力详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饶明康与被告温州力详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57号
林海勇: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峰与被告浙江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星云、林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47号
苍南伟康商贸有限公司(原浙江天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原浙江华意合成革有限公司)、浙江宏茂皮业有限公司、温州金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孙福波、杨秀媚、郑崇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苍南伟康商贸有限公司(原浙江天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原浙江华意合成革有限公司)、浙江宏茂皮业有限公司、温州金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孙福波、杨秀媚、郑崇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980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994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995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996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997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998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999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213、214、215号
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服装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展豪外贸有限公司、赵松林、徐云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告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服装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展豪外贸有限公司、赵松林、徐云旭、温州旭都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213、214、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216号
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徐云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告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徐云旭、温州旭都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737号
卢茂东、卢茂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化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茂东、卢茂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57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942号
赵万春、卢国华: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8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2号
浙江杰凯缝纫机械有限公司、周竟忠: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杰凯缝纫机械有限公司、宋志成、周竟忠、周遨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252号
方翠景、朱孟仟: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中攀、方翠景、朱孟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7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344号
施建英、黄国云、黄笑雷、林刘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施建英、黄国云、黄笑雷、林刘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73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767号
王丽君、彭荣秀、胡乐丹、林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茗屿支行诉被告王丽君、彭荣秀、胡乐丹、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2166号
张永林、浙江力变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黄旭晓、金宇、张永林、支文宇、周斌、郑素娇、温州冠德电气有限公司、高银存、温州华坤热固性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鑫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力变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奔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迅谷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216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360号
上海东诺箱包有限公司、胡新明: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佳宇皮塑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661号
嘉善通惠实业有限公司、张新平、胡莉英、张新阳、缪国华、缪志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通惠实业有限公司、嘉善百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嘉善和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许珠峰、张新平、胡莉英、张新阳、缪国华、缪志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嘉善通惠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息414400元、利息16807元(利息按月利率9‰自2016年6月10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0日,请求判决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000元;2、被告嘉善百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嘉善和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许珠峰、张新平、胡莉英、张新阳、缪国华、缪志英对被告嘉善通惠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3532号
颜新富:本院受理原告姜美芳诉被告颜新福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原告姜美芳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美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2238号
朱熠烯、周云芳:本院受理原告沈云峰与被告朱熠烯、周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郭进发、张俊:本院受理原告陈波与被告郭进发、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浙江万通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亚冠胶辊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公司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四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民初字第3784号
陈亮(42058119740628009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明彪、汪宝根、洪凤珠、陈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桐民初字第3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亮、徐明彪、汪宝根、洪凤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70460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6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09元,由原告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272元,被告陈亮、徐明彪、汪宝根、洪凤珠负担133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地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4588号
胡夏莲(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630404542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夏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3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8809号
程汉强(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812041818)、何之丽: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良诉被告程汉强、何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4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以后利息以154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庆丰、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三日后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549号
潘小方:本院受理的原告管少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929号
袁勤铭: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凤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69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5431号
张力、嵇琰黎:本院受理的原告从根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 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5433号
张力、嵇琰黎: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 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533号
王金云、钱琴芳:本院受理原告蒋忠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912号
顾和平:本院受理原告姚阿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952号
虞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朱晓东与被告虞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882号
郑国栋:本院受理原告马骐诉被告郑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167号
程聪:本院受理原告叶佳鑫诉被告程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607号
李苏闽:本院受理原告陆道良与被告李苏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60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048号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刘洋、金华市宇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304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033号
毛雪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毛雪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303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034号
林育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林育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303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051号
黄伟斌、何小青、金华市宇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黄伟斌、何小青、金华市宇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305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