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月3日
(2016)浙0108民初5457号
河南新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132号
杭州脉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汉洪诉被告杭州脉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1968号
蔡明其、顾国琴:本院受理原告崔时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0030号之一
陈永琛:本院受理原告陈应辉诉被告陈永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00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3826号
郞国祥:本院受理原告俞宝洪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557号
李吉春、朱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吉春、朱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9286号
林武桥、杨伟青:本院受理杭州东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0民初9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297号
沈波、林杭静:本院受理原告斯考根海事服务私人有限公司(I.M Skaugen Marine Services Pte.Ltd)诉被告沈波、林杭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3605号
沈鑫强:本院受理原告沈国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4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5296号
颜灵君:本院受理张建军诉你及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0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4463号
俞瑛:本院受理原告陈帮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4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9288号
张目德:本院受理杭州东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0民初9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749号
周杭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仁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4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441号之一
钟幼平:本院受理原告余霞诉被告钟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幼平返还原告余霞借款2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18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幼平支付原告余霞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钟幼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442号之一
钟幼平:本院受理原告余霞诉被告钟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幼平返还原告余霞借款10万元,支付2015年9月2日前利息2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以借款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幼平支付原告余霞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余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钟幼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443号之一
钟幼平:本院受理原告余霞诉被告钟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幼平返还原告余霞借款5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28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幼平支付原告余霞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被告钟幼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2200号
宁波博通物流有限公司、吴浩、汤文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北区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2272号
陈四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陈四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四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39889.86元,截止至2016年5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296.45元及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编号为(2015)甬江北银个贷字第19号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及编号为134159002569的《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陈四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律师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942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共计1592元,由被告陈四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384号
宁波和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黄光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和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黄光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赖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张一华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4月7日9时30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2364号
陈其伍、杨信维、朱全平、韩云娥、陈万富、屠亚男、林宏平、朱含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23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057号
王小春:本院受理原告钟旭与被告王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70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828号
史明祥:本院受理原告潘国良诉被告史明祥、宁波市鄞州横溪万利娱乐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史明祥、宁波市鄞州横溪万利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潘国良归还借款444000元;案件受理费329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43元,由被告史明祥、宁波市鄞州横溪万利娱乐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833号
史明祥、林菊妹:本院受理原告史小波诉被告史明祥、林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史明祥、林菊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史小波归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史明祥、林菊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920号
徐再达:本院受理原告胡加丁诉被告徐再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237号
周祖思、唐梅裙:本院受理原告宣邦多为与被告周祖思、唐梅裙、詹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144号
郝方宇: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光诉你与被告范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转程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228号
沈文雅:本院已受理原告赵龙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62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913号
张细柳、杨玉雨:本院受理原告邹爱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转程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583号
柳前进、汪秀花:原告钟万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7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581号
张乐娟、关水华:原告钟万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7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233号
杨天学、梅小珍:本院已受理原告吕志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750号
陈新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曹海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7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530号
方邦形、吴元敏:本院已受理原告龙近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6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903号
林大康、宁波市东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俞盛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029号
葛建荣:本院已受理原告徐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7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661号
宁波联合金鹰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黄新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268号
俞杰、俞燕:本院受理原告蔡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有效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7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一、被告俞杰返还原告蔡建军借款19162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蔡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3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4783元,由被告俞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073号
陈栋栋:本院受理原告虞迟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2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5426元,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5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蔡静、王丽君组成合议庭,并由审判员王刚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