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4民初6722号
浙江邦宏工贸有限公司:原告陈波与被告浙江邦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672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199号
陈俊、臻建莉:本院受理原告傅杨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4月5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43号
吴创伟、吴惠萍:本院受理原告黄鸳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4月5日下午14点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75号
任春波:本院受理原告叶明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675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171号
钟金根:本院受理原告毛加棋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17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41号
盛凤娟:本院受理原告叶有钱诉被告盛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
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56号
金志国、高秀美:本院受理原告贾方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金志国、高秀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贾方植货款5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贾方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6元,公告费650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54号
陈樊红、屠健:本院受理原告陈晔诉被告陈樊红、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85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01号
项盟:本院受理原告杨金流诉被告项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50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558号
何东海、张俊逸:本院受理原告金梦莉诉被告何东海、张俊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61号
张慧君:本院受理原告张道元诉被告张慧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25号
王建设:本院受理原告赵海泉诉被告王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
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50号
潘文正:本院受理原告楼纹成诉被告潘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884号
陈许茂: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晶鹏水晶材料店诉被告陈许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87号
朱宏贤:本院受理原告黄卫星诉被告朱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22号
李大章: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娟诉被告李大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54号
张晓彬: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强诉被告张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47号
鲍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周裕吉诉被告鲍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38号
郑国平、郑燕燕:本院受理原告杨成钢诉被告郑国平、郑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25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855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27号
徐湫庚、叶玫藓、徐春根: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方臻装饰材料店诉被告徐湫庚、叶玫藓、徐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16号
吴铁军:本院受理原告郑春仙与被告吴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83号
陈军、金仙妹:本院受理原告洪国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陈军、金仙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洪国强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01年2月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964元,公告费650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3761号
杭州朴树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桂竞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04号
童红英:本院受理原告郑娅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50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236号
祝春龙:本院受理原告黎雄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52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143号
徐立明、徐成华:本院受理原告琚梦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921号
罗丽彪、朱馨馨:本院受理原告周昌红与被告罗丽彪、朱馨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罗丽彪、朱馨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昌红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其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罗丽彪、朱馨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971号
陈华财、王雪芳:本院受理原告罗香琴与陈华财、王雪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陈华财、王雪芳归还借款人民币38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2月15日第14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4975号,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应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