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月3日
(2016)浙0702民初13050号
胡莉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胡莉娜、金华市宇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30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154号
傅兵军:本院受理审理原告周涵诉被告傅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8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3130005134299159,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11日,出票人为金华市东联汽车变速箱厂(普通合伙),收款人为杭州东北特殊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72000元,付款行为金华银行市府支行营业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140号
吕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吕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201号
胡俊擘:本院受理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俊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9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575号
徐虹伟、徐丽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徐虹伟、徐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257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杭州奥帆标准件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587262,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30日,出票人为浙江派尼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奥帆标准件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4万元,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自公告之日起2017年5月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273号
李京、华珍燕:本院受理原告王卫东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598号
钱月林: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张金明、钱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3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执11050号
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李米德、王荣胜、陈荣、何正明、王杭华、陈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执110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兴县雉城镇古城街双龙大厦的房地产[权证号码:长房权证雉城字第00118897号、长土国用(2009)第00110368号(房号:1A11、1A18、1A20、1A23、1B03、1B08、1B16、1B20、1B28、1C22、1C29、1D06、1D15、1D18、1D22、1E05、1E10、1E12、1E19、3B67);长房权证雉城字第00118904号、长土国用(2009)第00110366号(房号:1A01、1A10、1A12、1A15、1A17、1A22、1A26、1B02、1B10、1B22、1B27、1C21、1C19、1C25、1C28、1D02、1D05、1D10、1D19、1D21、1E02、1E06、1E07、1E08、1E15、1E16、1E17)]。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931号
苏闪闪:本院受理原告骆智毓诉被告苏闪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闪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骆智毓支付货款268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苏闪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422号
义乌市恒鸿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欧金广告材料经营部诉被告义乌市恒鸿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 (2016)浙0782民初114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421号
义乌市鑫禧龙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欧金广告材料经营部诉被告义乌市鑫禧龙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 (2016)浙0782民初114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177号
张豪、陈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康市奔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留置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收到判决书后于2016年12月28日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2632号
倪杨政、贵雪芳:本院受理原告俞则与被告倪杨政、贵雪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939号
周锴、胡心浩:本院受理原告颜禄亮与被告周锴、胡心浩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8189号
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周安航、郎大军、方金好:本院受理原告李益诉被告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周安航、郎大军、方金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152.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3月29日8时4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243号
陈承在:本院受理原告谢华美为与被告陈承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011号
温州特尔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吴旭泽、周小西: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剑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特尔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吴旭泽、周小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895号
刘秋福:原告陈蓉美与被告刘秋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