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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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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涉嫌拖欠职工工资。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列》第19条之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60内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4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告知书 2017-01-04 2 2017年01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