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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6302号

  沈明坚:本院收取上诉人黄婉娇与被上诉人沈明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后,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02号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66号

  吴根地:本院受理原告潘承波与被告吴根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26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987号

  祝鹏洲:本院受理原告祝肖军诉被告祝鹏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060号

  周志良:本院受理原告余小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志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余小兵借款本金15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6000元为基安息,自2015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小兵的其余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233号

  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侯威: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秋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秋莲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王秋莲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19元,公告费650元,共计6769元,由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566号

  郑晓明、姜元珍:本院受理原告蓝琼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38号

  衢州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涛、文有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的租金9208元及违约金7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45号

  曾志斌、衢州市凌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菊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曾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姚菊芳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衢州市凌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曾志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曾志斌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049号

  祝华旺: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祝华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小刚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小刚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451号

  郑丽宏:本院受理原告张亨富诉你、程家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丽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亨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张亨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121号

  占丽欣、刘沙:本院受理原告严国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875号

  王朝阳: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091号

  赵军、祝雪咏:本院受理原告叶永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1578号

  祝银军:本院受理原告傅志生与被告祝银军、周志良、胡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25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祝银军归还原告傅志生借款100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周志良、胡永忠对前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40元,由被告祝银军、周志良、胡永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01532号

  杨小隆:本院受理原告罗俊伟为与被告杨小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25民初01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小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俊伟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杨小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874号

  王朝阳、许松根: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864号

  徐国林、陈秀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3月26日)。原告要求被告徐国林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50000元、截至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31218.75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陈秀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3月27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3667号

  温州市展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迎泰机床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送达无人接收,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11570元及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六安翔龙胶业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大溪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4020005128831585,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吴国昌: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范雪琴、许尚烘:本院受理原告陈才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09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许文君、宋启琼:本院受理原告吴福日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442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1日08时45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裘亚君:本院受理原告吴福日与你及被告吕瑞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443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1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898号

  仙居县皤滩乡上街村下园3号余天星: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兵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初地址不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元,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7年3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白塔法庭开庭审理。

  仙居县人民法院

  李利新(户籍地永嘉县三江街道北岙村前路183号):原告饶燕红与被告李利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饶燕红与被告李利新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1月25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6)浙0304民初4644号”应为“(2016)浙0304民初4644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2月19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一骑轻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百世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寅服务合同纠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1-04 2 2017年01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