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4980号
刘灵佳、童忠义、钟道构、蒋丽莲: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灵佳、童忠义、钟道构、蒋丽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08号
徐荣跃、王倩倩:本院受理原告黄署升诉被告徐荣跃、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12号
徐荣跃、王倩倩:本院受理原告黄署升诉被告徐荣跃、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540号
柳晓越:本院受理原告黄炳杰诉被告柳晓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06号
杨分有:本院受理原告石甜香诉被告杨分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601号
程池庆、洪霞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池庆、洪霞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118号
岳茂清: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岳茂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11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5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517号
吴小燕:本院受理原告葛建栋诉被告吴小燕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156号
陈飞璜: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飞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15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5日09时0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33号
杨竹山、于桂芳、施江树: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山锋诉被告杨竹山、于桂芳、施江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600号
兰溪市天顺纺织有限公司、于顺利、俞艳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浦江宏瑞废品回收有限公司、蒋有余、郑芬兰、兰溪长乐磁业有限公司、兰溪市天顺纺织有限公司、于顺利、俞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927号
周郁葱、董尚伟:本院受理原告张云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由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4月10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39号
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大众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由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2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4月10日下午14点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580号
徐云东:本院受理原告吴子坚诉被告徐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58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5日8时5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76号
金厚仙:本院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金厚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金厚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92150.66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7月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3号
王建宇:本院对原告浙江浦江明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王建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浦江明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租金计人民币1556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限被告王建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浦江明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69957元。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25号
黄伟英:本院受理原告黄爱云与被告黄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425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960号
潘雄敏、朱晹晔、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潘拥军、浙江浦江大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银凤诉被告潘雄敏、朱晹晔、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潘拥军、浙江浦江大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96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5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198号
颜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巫红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61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清偿本金6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696号
周建军、何水红:本院受理原告叶从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叶从六借款本金247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何水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514号
贾卫东、赵英莺: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建与贾卫东、赵英莺、张福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贾卫东、赵英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王海建借款本金人民币876949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张福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王海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1230元,被告贾卫东、赵英莺、张福明负担125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0074号
周春仙: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吴祖林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3月26日)。原告要求被告周春仙归还适支款本金95827.67元及利息、滞纳金,被告吴祖林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3月27日8时
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李妮娟: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剑、你、林海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81民初8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林海剑、李妮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4.78元(截至2016年5月16日),以及自2016年5月1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林海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2元,由被告林海剑、李妮娟、林海斌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溪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朱锦元、朱文娟、朱康林、潘倩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东海翔集团有限公司、张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多伊尔遮阳家俱有限公司、东海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东海包装制造有限公司、罗凌、张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0日下午14时10分,由审判员王迎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招玲、人民陪审员柯晓琴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1980号
潘时伟、罗根香:本院受理原告徐凯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2570号
许文琴:本院受理原告郭定友与被告王冬生、陈琴芳、许文琴、林恩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偿付原告柴油款计人民币11974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