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9个字,修复“东海鱼仓”有了法制保障
重点保护6种幼鱼,渔具管理更加严格
本报记者 王索妮 通讯员 胡杰婧
“这1639个字,大家必须烂熟于心,这样执法起来才有法律依据!”9日召开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宣传贯彻工作会议,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这1639个字的要求,正是我省日前出台的《决定》。《决定》对海洋幼鱼品种、最小可捕规格及比例、捕捞渔船渔具管理、幼鱼销售利用和相关违法行为打击等作出明确规定。据悉,以地方人大专项决定形式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在全省海洋与渔业领域尚属首次,从全国范围来讲也是首例。
“东海鱼仓”亟待修复
“东海鱼仓”“中国渔都”历来是浙江引以为豪的金名片,而海洋捕捞业也是我省大农业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由于长期以来粗放型发展方式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渔业资源衰退十分严重,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墨鱼等东海传统“四大渔产”产量急剧下降。
一边是渔产大降,一边是各种幼鱼被送上餐桌,“筷子”带鱼、“纽扣”鲳鱼屡见不鲜。数据显示,2015年我省国内捕捞总产量约345万吨,其中约有100多万吨是经济鱼类幼鱼和各类海产的幼体,对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此前,国家和我省现有法律法规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也不是很强,特别是对于幼鱼资源保护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的规定还不健全,监管职责也不够明确。在这样的背景下,《决定》呼之欲出。
重点保护6种幼鱼
根据《决定》,海洋幼鱼(幼体)是指未达到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最小可捕捞规格标准的渔获个体。《决定》要求,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6种常见主要种类幼鱼是重点保护品种,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物重量的20%,对捕捞上来的符合限量比例规定的幼鱼,省人大常委会允许向沿海水产品加工厂、鱼粉厂投售,用于加工鱼粉、鱼糜,但不允许在农贸市场上自由销售。
不过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也解释称,“最小可捕捞规格标准”对于现阶段来说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为此人大授权渔业部门可制定过渡性规格,“比如带鱼,先从原标准的大约50%即60克起步,经过若干年的努力,最终过渡到‘最小可捕规格标准’即125克来执行。”
对捕捞渔具的管理将更严格
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修复振兴浙江渔场,必须“治渔具”与“护幼鱼”双管齐下,形成合力。《决定》的出台,有助于减轻渔政执法部门两线作战的压力,能够集中精力把海上执法检查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底,国家农业部就印发了《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和《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2015年,我省渔业主管部门也印发了《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哪些渔具可用,哪些禁止使用,这几个通告中都有明确规定。
此次《决定》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把制定渔具规格、数量的有关权限一并理顺,明确“省渔业部门可以规定本省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包括规格、数量)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有效解决了现行渔具规格推荐性标准约束力不强、灯诱类等作业方式相关标准缺失等问题。渔业主管部门表示,接下来,对捕捞渔具的管理将会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