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月10日
(2016)浙0702民初7949号
许军良:原告方谦松与被告许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许军良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方谦松货款452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5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930元,由被告许军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523号
陈健:本院受理原告王跃兰诉你、潘琰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427号
舒红芳、洪军:本院受理原告曹兆章诉被告舒红芳、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500号
何建平:本院受理原告黄平凤与被告何建平、陈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35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何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黄平凤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平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6148元,由被告何建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上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787号
陈启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与被告陈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7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陈启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货款人民币31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8月6日起按上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334元,由被告陈启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上理。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784号
李复才: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诉被告李复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78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李复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货款人民币439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负担20元,由被告李复才负担1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760号
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秀峰:本院受理原告应奎定与被告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972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傅国民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666号
郭晓颖:本院受理义乌市益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租金97730元及违约金200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剑军、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0日下午15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7725号
徐海生:本院受理原告虞芝英与被告徐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000元及逾期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傅国民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9时1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4052号
杭州私享家具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圣特斯林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