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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仲 裁 公 告

  王立君:本委受理的(2016)杭仲(萧)字第00291号申请人张强与你方及被申请人蓝必文、沈潇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1、你方及被申请人蓝必文、沈潇共同支付申请人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6年2月15日拖欠的租金388400元;2、你方及被申请人蓝必文、沈潇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57500元(从2014年11月4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算至2016年2月15日);3、本案仲裁费用由你方及被申请人蓝必文、沈潇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格式)、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格式)、答辩书(格式)、仲裁当事人意见反馈表、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下午14点整在杭州仲裁委员会萧山分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2016年12月26日,本委受理了被申请人蓝必文对申请人张强提起的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蓝必文请求裁决: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蓝必文赔偿财产损失898620元;2、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447号一楼110室,邮编311201,电话0571-82688933)

  特此公告。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0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仲 裁 公 告 2017-01-10 2 2017年01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