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月10日
(2016)浙0110民初12779号
李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爱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803号
陆海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灵诉被告陆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5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8571号
沈细其、吴金蓝、周杨青、叶晓倩: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85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和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069号
吴剑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费玲圆、吴剑峰、陶玫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6)浙0110民初1606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8573号
游雪凤、符雪华、毛方华、朱玉红、浙江石材市场创辉石材经营部、浙江石材市场常达石材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85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和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607-1号
中商控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董国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永长诉被告中商控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董国民、徐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102号
刘舟盛:本院受理原告林樟伟诉被告刘舟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刘舟盛应支付原告林樟伟货款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2、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刘舟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809号
王爱春、王小燕:原告洪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爱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洪建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3月2日至付清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王小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爱春、王小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035号
鲍作富:本院受理原告年洪彬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8点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112号
罗文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可能适用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张志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04月10日下午14点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587号
肖善忠:原告谢孝定与被告肖善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665号
王东良、顾杏琴、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原告徐玉翠与被告王东良、顾杏琴、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896号
陆志球、李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崔中虎诉被告陆志球、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871号
钱方:本院受理原告王开言与被告钱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281号
高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张锡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906号
朱忠孝:本院受理原告李姜珍诉被告朱忠孝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957号
徐建红:本院受理原告黄义红诉被告徐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79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徐永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嘉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谢后土:本院受理原告林理成诉被告谢后土、金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355号
叶红艳:本院受理原告谢政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828号
史明祥:本院受理原告潘国良为与被告史明祥、宁波市鄞州横溪万利娱乐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浙0212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被告宁波市鄞州横溪万利娱乐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6793号
宁波八钢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国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宁波新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朱庆伙、朱思霖、施祈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2民初6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金融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3274号
汪建冬:丁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83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丁玲借款本金 50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按本金50000元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日至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 05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3733号
严嘉欢: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媛与被告沈建江、严嘉欢、王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破字第4号
2015年4月2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明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联合管理人。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5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5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287.7382万美元。2015年8月14日、2016年12月3日,本院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共计16户22笔,债权金额共计101910264.32元,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已确认债权共计14户20笔,确认金额为100920755.89元。目前已实际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清理和变现,被申请人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合计为29100924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具有破产能力。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本院依法裁定受认的债权金额为100920755.89元,而目前已实际对被申请人财产经清理和变现后,被申请人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合计仅为29100924元。故被申请人资产已严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依法应宣告被申请人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宣告浙江明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破字第1-6号
申请人: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12月17日,管理人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出资人无法找寻,且在被申请破产清算前已停产关闭、职工解散一年之久,管理人未能接收到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账册,也无相关的对外债权证据资料。根据现有资料管理人实际接收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资产20859082.98元。管理人认为,债务人会计账册和相关资料缺失情况下,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事实上已无法全面完成清算。目前,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已无其他诉讼或仲裁未决事项,管理人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完毕,请求终结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在被申请破产清算前已停产关闭,相关人员大多下落不明。现因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资料缺失,无法反映公司的全部资产状况,其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经本院释明后,仍未能提供,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针对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的现有财产已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完毕,本案并无继续清算的必要。债权人可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另行向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有责任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主张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7180号
钟幽静、季旭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团结诉被告钟幽静、季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980号
许小杰、张绣珠:本院受理原告洪秀清与被告许小杰、张绣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09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破10-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粮食供应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十八家农贸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2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11层西首,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徐琦,联系电话:182677681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2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05791号
季晓霜:本院审理原告刘铃森与被告季晓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303民初0579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4日下午14:20在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693号
黄凯、永嘉梦旅人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芙姬皮鞋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29号
盛远舟:本院受理原告周恩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