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216号
傅生锄、吴小芳、吴丽钰: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英诉被告傅生锄、吴小芳、吴丽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1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10号
黄笑旦: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黄笑旦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31号
徐贵锡:本院受理原告吴爱萍与被告徐贵锡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932号
张水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余诉被告张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93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9158号
朱杭清: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915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37号
徐荣跃、王倩倩:本院受理原告黄山锋诉被告徐荣跃、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徐荣跃、王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锋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从2016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336号
柳胜:本院对原告殷德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6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钟小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许玉青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4月4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钟小兵立即偿还原告全部本金人民币49516.5元、利息20598.77元、滞纳金6691.84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二、要求被告钟小兵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要求被告许玉青对被告钟小兵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672号
张金海: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国诉你与金云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与金云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伟国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1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你们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944号
万云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4月4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万云峰立即偿还原告全部本金人民币19622.49元、利息4056.27元、滞纳金1662.1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二、要求被告万云峰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
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673号
张金海:本院受理原告洪文兵诉你与金云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与金云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洪文兵借款人民币173万元及利息(按本金173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9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370元,由你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590号
陈超、管缪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75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人民币49740.4元及截止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6725.31元、滞纳金人民币6591.75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被告管缪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管缪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超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030元,由被告陈超、管缪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132号
叶桂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广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国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270.39元及截至2016年5月30日的利息1025.07元、滞纳金143.32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国广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王国广及你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
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440号
赵余丹、胡乐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赵余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6615.22元及截至2016年12月29日的利息5820.44元、滞纳金24273.34元、其他费用5239.95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胡乐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胡乐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余丹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0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439号
林启森、林启彬: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林启森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3585.04元及截至2016年12月29日的利息8799.86元、滞纳金31945.96元、其他费用2941.2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林启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林启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启森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2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
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9号
李荷华:本院受理原告吴群英、朱慧明、黄慧敏、赵士英、贾时迁、张春生诉被告杜欣春、陈秀丽,第三人金樟远、李荷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89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86号
温州全胜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博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负责收文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博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20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50元,由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860号
陈亚萍、肖可青: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9860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亚萍归还透支本金23413.55元及截止2016年4月1日起的利息3410.76元、滞纳金12632.95元,后期利息自2016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肖可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960号
徐伟燕:本院受理原告俞凯耀诉你(2016)浙1024民初2960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