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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公 告

  杭州市拱墅区一口田红石快餐店江城路分店: 

  我局受理的刘华与你单位工伤行政确认申请,已依法作出杭上人社工伤不予认定(2016)第0008号的工伤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决定书(地址:上城区光复路100号320室),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1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公 告 2017-01-11 2 2017年01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