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捕鱼刑罚加身
通讯员 林上军 黄宁璐 张伟
本报讯 明知禁渔期、禁渔区不得捕捞,仍偷偷作业,还使用禁止的工具和方法,最后自个儿被“捕”入法网。近日,舟山普陀区法院、嵊泗县法院先后对6件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14名被告人被判刑。
根据规定,2016年6月1日12时起,我国相关海域进入伏季休渔期,其中刺网类作业渔船休渔时间至同年8月1日12时结束。然而,浙象渔25316号船船长熊某却并不当回事。2016年6月上旬至6月27日期间,熊某驾驶渔船,载着刘某、顾某等人先后4次进入我国东海海域,采用国家禁止的网孔小于5厘米的流网进行刺网类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同年6月27日,他们被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最终,熊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刘某、顾某因同罪名被单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上述6件案件中有5件属于此类情形,另有一案系在禁渔区内从事非法捕捞。
“在舟山,因捕鱼违规入刑案件自2015年才出现。这批案件的宣判会对沿海渔民起到积极的警示教育作用。”舟山市中级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也有利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