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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月12日

  (2016)浙0212民初7058号

  刘展裕、于庆萍:本院已受理原告朱贵秀与被告刘展裕、于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26民初5528号

  奉化市裘村飞翔针织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裘村飞翔针织厂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26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奉化市裘村飞翔针织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款2957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95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8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98元,由被告奉化市裘村飞翔针织厂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26民初5530号

  奉化市佳尚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佳尚服饰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26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奉化市佳尚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款69070.3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9070.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8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 5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98元,由被告奉化市佳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26民初5550号

  宁波市鄞州丹尔宁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丹尔宁服饰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26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市鄞州丹尔宁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款40930.4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0930.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8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86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丹尔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26民初5551号

  宁波市鄞州昀恒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昀恒服饰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26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市鄞州昀恒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款11401.0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401.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8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8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昀恒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26民初5552号

  奉化市弘玲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弘玲服饰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26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奉化市弘玲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款12298.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2298.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8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61元,由被告奉化市弘玲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4108号

  嵊州市范新纸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再燕与你单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482号

  温州市楠溪江塑料有限公司、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苏州市亿豪铜业有限公司、苏州市罗格朗凤凰金具有限公司、江苏凤凰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凤凰投资有限公司、高文枢、陈存妹、高祥飞、陈桂丽: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被告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楠溪江塑料有限公司、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苏州市亿豪铜业有限公司、苏州市罗格朗凤凰金具有限公司、江苏凤凰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凤凰投资有限公司、高文枢、陈存妹、高祥飞、陈桂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0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破12-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龙湾宏利植绒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飞利达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温州市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于2017年2月2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服务区A3幢912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章林闽,联系电话:138197375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梳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3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7-01-12 2 2017年01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