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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宁波市鄞州新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我局调查,你单位作为工程承包单位,对宁波市鄞州新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鄞安监管罚综〔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的义务。因无法与你单位直接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鄞安监管催告〔2017〕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联系人:俞嘉琪,电话:0574-87417899),逾期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2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17-01-12 2 2017年01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