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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503民初3580号

  孙红方:本院受理原告史惠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54号

  莫月芳:本院受理原告朱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704号

  许银娥:本院受理原告谭丛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451号

  叶跃新、胡剑层: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辉诉被告叶跃新、胡剑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747号

  范少彬、程君超: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辉诉被告范少彬、程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821号

  郑绮文、盛永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郑绮文、盛永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755号

  陈承、李建东: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辉诉被告陈承、李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357号

  杨志杭:本院受理原告张斯文与被告杨志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6623号

  苏华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化松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8789号

  李国春: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雪华布行诉被告李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李国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雪华布行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5248元(利息已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二倍从2014年4月11日暂计算至2016年11月8日,之后利息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暂合人民币752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4月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8861号

  廖鸿沈: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锋诉被告廖鸿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6日下午14:20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

  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866号

  唐群峰(332527198707290411): 本院受理王江龙诉唐群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唐群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敬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何正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09时30分在廿三里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43号

  项正荣、钟葱桂:本院受理原告应新满诉被告项正荣、钟葱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4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51号

  王小林、陈玉仙、王江南、毛丽娜:本院受理原告戴传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25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542号

  黄海韪、周星驰:本院对原告陈亚雄诉被告黄海韪、周星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字第8755号

  赵红彩:本院受理原告方晓东诉被告赵红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29号

  盛华安、陈小兰:本院对原告黄法江诉被告盛华安、陈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24号

  黄小产、杨宝花、黄荣华:本院受理原告赵宗良诉被告黄小产、杨宝花、黄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024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黄小产、杨宝花、黄荣华归还原告赵忠良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9975元,合计:44975元(利息暂计算从2015年4月1日—2016年10月31日止),并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1.5%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小产、杨宝花、黄荣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字第8634号

  浦江县自然居家纺厂:本院受理原告黄平婷诉被告浦江县自然居家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09点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9272号

  黄生伟:本院受理原告江裙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927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61号

  徐林珍:本院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送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徐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37号

  洪时芳:本院对原告吴应鹏诉被告洪时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35号

  钱跃辉:本院对原告俞盛尧诉被告钱跃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字第8881号

  胡云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胡云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09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97、5699号

  杨春莲:本院受理原告吴春坚诉被告黄维源、杨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697、5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040号

  上虞市联城光电有限公司、王建松: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盛泰磁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85号

  黄水志:本院受理原告楼月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黄水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楼月芳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水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83号

  金鹏鹏、郑洚将: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被告金鹏鹏、郑洚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78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65号

  方城童: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被告方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36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870号

  叶宇翔:本院受理原告吴林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24号

  衢州市日杂回收有限公司、吴剑民、毛联芳、毛连华、周波、吴晓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珍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偿还代为履行债务款项241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829号

  童康民:本院受理原告毛美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欠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887号

  刘人操、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本院受理原告黄云土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刘人操支付工程款275807元及利息,被告二、三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3民初2184号

  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及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1023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4013号

  毛伟明:本院受理原告叶理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2487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409号

  张菊芳:本院受理原告杨彩虹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959号

  张永:本院受理原告俞凯耀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1月1日的8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07927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2月15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催30号,内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为“至2017年4月11日间”,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3日第2版和第15版中缝刊登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催35号,内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为“至2017年3月13日间”,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20日第3版和第14版中缝刊登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催31号,内文“自公告之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1-12 2 2017年01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