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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503民初112号

  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建国、宋韬与你单位及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5280号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吕忠仁:本院受理原告张学青与被告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吕忠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9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和136590元(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日期为答辩期满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梁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思瑶、人民陪审员许旻一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7787号

  聂连福、应立鸿、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聂连福、应立鸿、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7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聂连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透支本金593179.33元,并支付利、罚息(计算至2016年4月7日为146522.02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二、被告应立鸿、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97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197元,由被告聂连福负担11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9092号

  董思侃(330327197708314211):本院受理原告楼军民诉被告董思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08时4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9533号

  张晓: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蒋旭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5日下午14:20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543号

  胡晨、洪梦婕:本院受理原告诸葛晓晨与被告胡晨、洪梦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2236号

  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献林、周国庆、周臣、周明章与被告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杨献林、周国庆、周臣、周明章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损失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745号

  徐凌云:本院受理原告钟国洋诉被告徐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2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900号

  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博铭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3楼4号庭。合议庭成员为陈飞峰、徐香珍、叶林彬。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320号

  陈沛铭: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美儿诉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844号

  余姚市福益厨具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精益机械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余姚市福益厨具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2016)浙0784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55号

  陈明楷、薛芬先:本院受理原告宣丽青诉被告陈明楷、薛芬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55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9月6日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384号

  周戚丽:本院受理原告黄效潭诉被告周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384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75号

  刘操、张红亮: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平桥分公司诉被告刘操、张红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175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

  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085号

  虞小俊: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建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048号

  饶水根: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鸿福诉你与杨琴芳、何瑞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饶水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郑鸿福借款本金1770万元,并同时按照24%的年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原告利息。利息分别从借款出借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杨琴芳对前项判决借款本息向原告郑鸿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饶水根追偿。三、被告何瑞昌对第一项判决借款本息,在2000万元最高额限度内向原告郑鸿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饶水根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953号

  江仙莲、陈金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4月4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江仙莲立即偿还原告全部本金人民币48065.28元、利息5481.11元、滞纳金5442.24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二、要求被告江仙莲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要求被告陈金秀对被告江仙莲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497号

  韩梅芬、谢启凤、韩阳、韩茜: 本院受理原告韩仁智与你们、韩菊芬、韩英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确认韩希庚名下银行存款760225.13元归其所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代理审判员李夏瑾、人民陪审员王炳审判,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

  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301号

  张朝永:本院受理原告张文仲诉被告张朝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301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8512号

  潘金顺: 本院受理原告叶桂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5848号

  王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卢良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仙江、王建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卢良军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490000元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86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050元,由被告李仙江、王建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701号

  潘威雨:本院受理原告朱晓阳与你及洪欢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4174号

  罗玉才:本院受理原告程伦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73512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月10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1-13 2 2017年01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