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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平 安

滥用诉权 原告“被撤诉”

  通讯员 王先富 蔡超

  本报讯 近日,台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椒江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一案时,原告拒不服从法庭指挥,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合议庭当庭决定该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原告张某系椒江区栅桥村村民,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曾任某公司(1986年注销)法定代表人。从2010年开始,张某以之前任职公司的历史问题及其自身户粮关系、要求享受“企业公务员”待遇等事由,多次向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台州市发改局、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报案、投诉及申请信息公开,在相关部门作出答复后,提起复议、诉讼,至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行政案件达到48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常滥用回避申请、延期开庭申请等程序性权利,以拖延诉讼进程。

  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曾以身体不适为由口头提出延期申请,未获法庭准许。到庭后,张某再次要求延期开庭,理由是其患有糖尿病。法庭认为其身体状况完全可以参加庭审,故不予准许,并继续开展审理活动。但原告不服从法庭指挥,拒不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经法庭告知其不服从指挥的后果后,张某仍然不予配合。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行为应视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浙江法制报 平 安 00005 滥用诉权 原告“被撤诉” 2017-01-16 2 2017年01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