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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说 法

法院公告

2017年1月16日

  (2016)浙0283民初7047号

  徐(王莹)、张海国、汪自力: 原告杨世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号

  滨南区鑫贝利轧辊厂,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滨南区鑫贝利轧辊厂。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0391677号、票面金额为18828元、出票人宁波昆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沃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滨南区鑫贝利轧辊厂。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月6日起2017年3月6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1号

  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36858747号、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盈盈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江北永立不锈钢有限公司、持票人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月5日起2017年3月5日止。四、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80号

  宁波天一顺和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天一顺和机械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0548号、票面金额为2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华迅弹簧厂(普通合伙)、收款人浙江卡瑞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天一顺和机械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2月19日起2017年2月19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 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119号

  俞建国: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8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128号

  绍兴市哲绍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群浩纺织品有限公司、范国先、何小琴、单金华:原告绍兴恒晟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128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初658-677号

  永嘉县瓯城假日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永嘉县瓯城假日宾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十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民初658-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467号

  胡胜晓:本院受理原告赖恩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365、7952-7594、7596-7602、7624-7628号

  上海旺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崇炼: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明明、陈明、张建良、王洪侠、肖瑞瑞、杨培生、邹珊清、王敏、庄培娟、候小便诉你们合同纠纷十六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你们下落不明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7365、7952-7594、7596-7602、7624-762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民事判决书)。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905号

  翁杨凯: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莱蓝子锦绣农贸市场德光冻品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9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913号

  郭淑萍: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忠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9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381号

  林丽君、黄锡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被告林丽君、黄锡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659号

  温州万光贸易有限公司、何雪春、张丽英、吴作强、娄伟光、王雪、张美花、张维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万光贸易有限公司、何雪春、张丽英、吴作强、娄伟光、王雪、张美花、张维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382号

  林秀云、黄锡柱、林建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被告林秀云、黄锡柱、林建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301号

  黄荣泽、唐素峰、之江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林旭金与被告黄荣泽、唐素峰、之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735号

  乐清市宝莫太阳能有限公司、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黄元晓: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乐清市宝莫太阳能有限公司、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信利电器有限公司、叶文雷、黄元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4726号

  钱林琪:本院受理原告张彩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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