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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411民初4848号

  王翔:本院受理原告杨洋诉被告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701号

  张慧奇:本院受理原告方柏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1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694号

  王继伟、张小英:本院受理原告李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36号

  唐晓虎 、高巍巍、湖州露芭缇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浔练市弘杰鞋材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21号

  唐晓虎 、高巍巍: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3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630号

  费文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立秋与被告费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康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31号

  卢成军、杨思昌、施聚旺: 本院受理原告汪丽、周晓珍、余星慧、余致远与被告卢成军、杨思昌、施聚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7658号

  邱景杰:本院受理原告林国庆诉被告邱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邱景杰立即支付原告借款39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日期为答辩期满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9205号

  赵贵叶、张超: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青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0920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赵贵叶、张超偿付原告张小青货款44864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从2016年6月2日起计至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8927号

  戴凎华: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0892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戴凎华偿付原告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8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从2016年5月30日起计至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7912号

  义乌市雷艳袜子商行、盛玉燕、王再凤、张中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义乌市雷艳袜子商行、盛玉燕、王再凤、张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7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雷艳袜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479939.22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3日为8866.9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盛玉燕、王再凤、张中华对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3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义乌市雷艳袜子商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448号

  义乌市潮都服装厂:本院受理原告章洪勇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无人签收法律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344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义乌市潮都服装厂退还原告章洪勇服务费2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章洪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2721号

  刘航:本院受理原告孙成毕诉被告徐建中、徐啸、刘航(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706023517)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38000元、精神抚慰金35000元、误工费57240元、护理费12496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交通费10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192580元、鉴定费2320元,欠永康医院医药费2万元,以上共计6678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4月12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开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115号

  吴剑民、衢州市日杂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卫国诉你与你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0号

  吴寒:本院受理原告江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07号

  陈光武、楼华娟:本院受理原告陈水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018号

  何红兵、周淑琴: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民与被告何红兵、周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90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23号

  陈岗松、盛洋慧、韩春丽: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岗松、盛洋慧、韩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02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448号

  王军良:本院受理原告陈光照诉被告王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王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光照欠款75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24号

  陈岗松、盛洋慧、韩春丽: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岗松、盛洋慧、韩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02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63号

  盛自江:本院受理原告虞顺积诉被告盛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26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51号

  张明伟、张青莲:本院对原告于淑阳诉被告张明伟、张青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由被告张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于淑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5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于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55号

  金志国、高秀美: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武与被告金志国、高秀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24号

  郑湘潭、楼孆蔚:本院对原告金红朝诉被告郑湘潭、楼孆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郑湘潭、楼孆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红朝借款本金人民币41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以月利率2%为限的利息(上述本息不得超过300000元借款本金及300000元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宝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谭光灿:本院受理原告卢昌明、杜素芬、张秀英为与被告浙江宝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谭光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4月11日)。原告要求1、被告浙江宝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返还三原告钢板预付款104439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谭光灿对上述款项的57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1-16 2 2017年01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