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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债权转让通知联合公告

  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因(2010)杭桐民初字第535号判决及(2013)浙杭民终字第2093号终审判决享有的对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众的部分债权依法转让给了王贵新(身份证号33072419710521541X),转让的债权包含本金737007元及从2009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因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无果,现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贵新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从公告之日起即向王贵新履行偿付义务。

  债务人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21日须偿付本金737007元,欠息318141.35元。

  转让方 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受让方 王贵新(身份证号33072419710521541X)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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