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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95号

  王伟民:本院受理江小青诉王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9日上午9点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0号

  楼小平、季宗钢:本院受理楼燕玲诉楼小平、季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9日上午9点2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12号

  费金勇:本院受理原告吴光明诉被告费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553号

  楼阳辉: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楼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935号

  杨灯法:本院受理原告傅生建诉被告杨灯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45号

  芮海露: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杜诉被告芮海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92号

  张智艳、方军东:本院受理原告赵坚生诉被告张智艳、方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112号

  黄小伟、叶巧仙:本院受理原告魏箭丽与被告黄小伟、叶巧仙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初81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24号

  陈艳丽:本院受理原告于丽君诉被告蒋常青、陈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2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225号

  鲍古兴、陈模海: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被告浙江一得利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康保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鲍古兴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至款清这日按银行期准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陈模海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52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一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069号

  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振拯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沈振拯与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出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116号1-202、1-203室房屋。二、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振拯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腾退租赁房屋之日止按年租金20000元标准据实计算的房屋租金(含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三、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振拯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算至2016年9月19日止为6270元,自2016年9月20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沈振拯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57号

  何华军:本院受理原告杨保荣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0000元及水电费押金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36号

  徐文珠:本院受理原告郑燕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陈洪福、陈其风:本院受理原告陈岩明为与被告陈洪福、陈其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4月11日)。原告要求被告你们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0823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209号

  阮建荣:本院受理原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对(2015)台路商初字第42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21304800元与易自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853号

  徐杨富、王仙女、邱辉军:本院受理原告黄仙灵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一、徐杨富、王仙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6.12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0日至法院判决生效履行日止的利息(截止2016年11月8日的利息计人民币55313.86元),利息按月1%计算,另支付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9月13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3590.4元,邱辉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你们承担原告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一个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17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

  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852号

  徐杨富、王仙女、邱辉军:本院受理原告何海军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一、徐杨富、王仙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1.8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0日至法院判决生效履行日止的利息(截止2016年10月30日的利息计人民币281260元),利息按月1%计算,另支付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9月13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1503元,邱辉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你们承担原告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一个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901号

  黄琴飞:本院受理原告许小明与被告陈国华、陈诚及被告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4月4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陈国华、黄琴飞共同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39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00元代偿款的利息自2013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余292000元代偿款的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诚对被告陈国华、黄琴飞的上述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杨胜钧、徐丽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胜钧、徐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正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2350.51元及截至2016年5月30日的利息3665.83元、罚息2896.28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费用,被告徐敏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敏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正青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430元,由被告郑青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

  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梁正青、徐敏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梁正青、徐敏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正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2940.38元及截至2016年6月15日的利息6125.2元、罚息6439.85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费用,被告徐敏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敏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正青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840元,由被告郑青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255号

  郑真林:本院受理原告张来弟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367号

  朱亮:本院受理原告朱增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2958号

  叶建和:本院受理温州市洞头渔家乐海上休闲中心诉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温州市洞头渔家乐海上休闲中心起诉你未协助其办理船舶过户登记,现要求确定“洞休渔207、208、211号”三艘船舶为温州市洞头渔家乐海上休闲中心所有,并要求你协助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1-17 2 2017年01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