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月18日
(2016)浙0304破14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大东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睿翔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睿翔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睿翔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睿翔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睿翔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睿翔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5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玉环县兴亚眼镜配件厂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易视明科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易视明科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易视明科眼镜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易视明科眼镜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温州易视明科眼镜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易视明科眼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6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可可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浙江可可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浙江可可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可可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可可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可可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7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奥博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波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波华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波华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波华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波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波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8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孙贵芝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9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吴允喜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纳宇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纳宇康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纳宇康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纳宇康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纳宇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纳宇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20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宏顺泰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22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钱云微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宣告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24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汎太外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汎太外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汎太外贸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汎太外贸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汎太外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汎太外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25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余贤科的申请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竞鹤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竞鹤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竞鹤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竞鹤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31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竞鹤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竞鹤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0号之一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浙0304破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破产,并于同日裁定认可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现因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浙江雅皮士时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温州能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股东林光锋、张红慧):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林光锋、张红慧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温州业博纸箱有限公司(股东祝小微、倪海清):申请人温州市新豪印业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温州市新豪印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祝小微、倪海清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股东刘成雄、林一梅):申请人林良松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林良松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刘成雄、林一梅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7540号
陈庆满:本院对原告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庆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7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4462号
董香茶、游月正、张万新、杨允城、吴学娟、杨允萍、杨允素、杨允飞、杨允碧、杨安石:本院对原告刘丽芬诉被告董香茶、第三人游月正、林光顺、张万新、杨允城、吴学娟、杨允萍、杨允素、杨允飞、杨允碧、杨允叶、杨安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