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月18日
(2016)浙0326民初7540号
叶茂威:本院对原告安平县润畦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晨光集团华平包装有限公司、叶茂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7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4266号
瑞安市万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阳县德信煤炭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万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6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瑞安市万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平阳县德信煤炭有限公司货款294906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4元,由瑞安市万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催1号
瑞安市玉玲珑投资信息咨询服务部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签发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瑞安市玉玲珑投资信息咨询服务部。
二、公示催告的承兑汇票: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1日,票据号码为10300051/23504247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万众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市奋勇皮业有限公司,票据已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单位依序为:温州市奋勇皮业有限公司、浙江老师傅皮具有限公司、秭归县东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玉玲珑投资信息咨询服务部)。
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841号
叶丽玲:原告王友徕与被告巫小祥、叶丽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328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巫小祥、叶丽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友徕货款2924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6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巫小祥、叶丽玲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764号
朱维梦:本院受理原告董利强、高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维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利强、高超借款9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维梦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二原告预交),由被告朱维梦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二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徐仁铤:本院受理原告邹文超与被告徐仁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字第79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日期为2016年10月10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4-81891815
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706840065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 人民币元2017年1月18日
序号债权行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中兴煤炭有限公司镇海2014人借0330;镇海2014人借0333;镇海2014银承0290;镇海2014银承0297;镇海2014银承0298;镇海2014银承0304;镇海2014银承0306;镇海2014银承031328,119,321.043,286,432.86宁波市镇海江浩贸易有限公司、包兵军、吴丽春、吴迎春、杨平、吴尚忠、刘英皋、王美华、包德江合计 31,405,753.90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