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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月18日

  (2016)浙0212民初6597号

  裘士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裘士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232号

  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原告玉环龙生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312号

  应必辉:原告蔡开国与被告应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余金属制品厂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余姚玉立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余金属制品厂。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余姚玉立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 23809095号、票面金额为44812.91元、出票人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金总塑料模具厂、持票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余金属制品厂。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月10日起2017年3月10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号

  无锡中盛源物资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历山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无锡中盛源物资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历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 23806474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雷自达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市恒特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无锡中盛源物资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月11日起2017年3月11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3号

  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埠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埠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36791132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天沁净水器材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新浦伯挺五金配件厂、持票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月9日起2017年3月9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4967号

  柴德龙、张亚丽、柴后福:本院对原告马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请尽快到奉化法院民二天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行终426号

  叶益新、郑要武:本院受理上诉人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明凡、孔贺双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因你们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八)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17年4月25日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行终427号

  叶益新、郑要武:本院受理上诉人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徐瓯阳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因你们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八)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17年4月25日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行终428号

  叶益新、郑要武:本院受理上诉人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因你们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八)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17年4月25日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2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根据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安顺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107年1月5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安顺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安顺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3月8日前,向安顺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恒玖大厦1503室;联系电话:13868872611;联系人:叶文潘会计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进行补充分配,且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顺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顺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7年3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民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公民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安顺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依法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向本院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条2款、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25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安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卉、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方面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1-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万路丰鞋材厂的申请,于2017年1月6日裁定受理温州市中文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服务区A3幢912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章林闽,联系电话:138197375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3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213、214、215号

  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服装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展豪外贸有限公司、赵松林、徐云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告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服装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展豪外贸有限公司、赵松林、徐云旭、温州旭都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温州旭都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者改判为上诉人无须为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的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216号 

  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徐云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告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徐云旭、温州旭都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温州旭都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者改判为上诉人无须为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的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926号

  浙江五润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锡华与被告浙江五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59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439号

  吴秋犁:本院受理原告黄骥、杨新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52号

  陈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泰旺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破字16-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耿祥的申请,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5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宣告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2016年12月20日,裁定认可《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内容为抵押债权额1025633.47元,抵押物处置后实际清偿458775元,清偿率为44.73%,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为零。因债务人未能向管理人提供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致管理人无法清算。现债务人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2016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5)温瓯商破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2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沾化纬濠皮革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创翔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创翔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创翔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创翔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宣告温州创翔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创翔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4号之一

  本院根据邓娟的申请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浙江雅皮士时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浙0304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浙江雅皮士时装有限公司破产,并于同日裁定认可浙江雅皮士时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现因浙江雅皮士时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浙江雅皮士时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01-18 2 2017年01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