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月18日

  (2016)浙0110民初17755号

  郦惠民:本院受理原告张跃阳诉被告郦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688号

  卢成腾: 本院受理原告苏立远诉被告卢成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322号

  吴晓珍:原告王昌军与被告吴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4672号

  浙江永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3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082号

  浙江永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3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4231号

  朱敏祥、王春晖: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朱敏祥、王春晖、丁海浩、艾娣、王荣华、虞媛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9时本院余杭法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10798号

  吴祖莲:本院受理原告赵银根诉被告吴祖莲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赵银根诉讼请求为:1、原、被告离婚;2、儿子赵泽彬由原告抚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四楼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9092号

  方素琴、韩汉民、富阳市东方通信设备厂、韩超、陈靓:本院受理原告倪莲芳诉被告方素琴、韩汉民、富阳市东方通信设备厂、韩超、陈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6312号

  陆仁灿、唐中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江支行与被告陆仁灿、唐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仁灿、唐中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江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5270元、复息14.33元、罚息680元,合计255964.33元(暂计2016年7月1日止,自2016年7月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0.2‰支付相应的罚息及复息,其中罚息以250000元为基数,复息以5270元为基数)。二、被告唐中英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江支行有权以被告陆仁灿、唐中英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路178号1026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118871、118870号)拍卖、变卖或以折价所得价款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40元,由被告陆仁灿、唐中英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10896号

  富阳春华恒丰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亮诉被告富阳春华恒丰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6171号

  赵建儿、袁权、汤喜娟:本院受理原告徐素琴诉被告赵建儿、第三人袁权、汤喜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保全裁定及保全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072号

  余辉、罗婕、徐路红:本院受理原告商锦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辉、罗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商锦泉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9月29日为21995.56元)。二、被告徐路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用650元,共计2250元,由被告余辉、罗婕负担,被告徐路红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073号

  余辉、罗婕、徐路红:本院受理原告商锦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辉、罗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商锦泉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9月29日为44551.11元)。二、被告徐路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1元,公告费用650元,共计3841元,由被告余辉、罗婕负担,被告徐路红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074号

  徐路红、徐慧欢:本院受理原告商锦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路红、徐慧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商锦泉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9月29日为19786.6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5元,公告费用650元,共计2195元,由被告徐路红、徐慧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075号

  徐路红、徐慧欢、余辉:本院受理原告商锦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路红、徐慧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商锦泉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9月29日为44800元)。二、被告余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6元,公告费用650元,共计3846元,由被告徐路红、徐慧欢负担,被告余辉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74号

  王奕、余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尹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217号

  徐世才: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可能适用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虹、方红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921号

  韩保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国、张胜琴、胡中东、李继平、胡中燕、鲁礼连、李道中、韩保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596号

  胡建利、王海松、张霞、张根林、黄玉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利、王海松、张霞、张根林、黄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179号

  毛国兴:本院受理原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8点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008号

  宁波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跃飞、张向阳、陈林洁: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跃飞、张向阳、陈林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040号

  刘章波、吴艳芳、宁波市鄞州旭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刘章波、吴艳芳、宁波市鄞州旭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8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602号

  罗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罗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6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1-18 2 2017年01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