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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海宁市仙名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科创中心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仙名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科创中心投资有限公司租金、物管费、水电费共计47023.30元(已扣除被告交纳的押金20400元); 案件受理费9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海宁市仙名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454号

  朱征根、陈菊仙、朱胜军:本院受理原告朱春良与被告朱征根、陈菊仙、朱胜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朱征根、陈菊仙、朱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春良借款16598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72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先行垫付,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合计4722元,由被告朱征根、陈菊仙、朱胜军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9451号

  刘国栋(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008173310):原告桐乡市濮院杰发辅料商行诉被告刘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8745号

  郑景瑞(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06141118): 本院受理原告戚定东诉与被告郑景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84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及三十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55号

  胡新林、严红明:本院受理原告蒋文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

  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61号

  钱惠祥、陆琴琴、王荣庆:本院受理原告蒋文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63号

  许银娥、吴锦淼:本院受理原告蒋文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68号

  莫月芳:本院受理原告蒋文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2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69号

  吴兴强、沈如芳:本院受理原告蒋文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79号

  应剑强: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金久电镀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4时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731号

  朱晓:本院受理原告叶小海诉被告朱晓、项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

  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959号

  杨明:本院受理原告金武斌诉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959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958号

  杨明:本院受理原告陈跃明诉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95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4号

  陈丰林:本院受理原告黄鑫诉被告陈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2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18号

  张荣进:本院受理原告鲍真贵诉被告张荣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5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81号

  王倩倩、徐荣跃:本院受理原告倪土根诉被告王倩倩、徐荣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王倩倩、徐荣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土根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30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01486号

  肖友赛:本院受理原告姜慧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25民初01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

  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朱建军、陈建设: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5410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建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款人民币99181.89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3月20日利息12710.58元、滞纳金17500元、费用160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建设对上述款负连带责任,被告陈建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建军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550元,由被告朱建军负担,被告陈建设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兵、陈建国、洪昌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1004民初9909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兵归还本金120000元、利息15362.3并支付自2016年12月6日起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陈建国、洪昌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4月16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李道忠: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俞贤强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5340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道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款人民币12525.94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5月1日利息1637.78元、滞纳金1925.83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俞贤强对上述款负连带责任,被告俞贤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道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60元,由被告李道忠负担,被告俞贤强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费21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732号

  杨奕鹏、张少芹、海宁纤喜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海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奕鹏归还原告钱海华借款1387500元;二、被告杨奕鹏支付原告钱海华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1000元;三、被告张少芹、海宁纤喜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奕鹏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少芹、海宁纤喜时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奕鹏追偿;上述款项,由各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7元,由三被告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安致: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许喜德、金高平、 叶金珠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5030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喜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款人民币128390.24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5月1日利息21747.56元、滞纳金22500元,取现费100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金高平、安致、叶金珠对上述款负连带责任,被告金高平、安致、叶金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喜德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410元,由被告许喜德负担,被告金高平、安致、叶金珠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333号

  胡功伟:本院受理原告杨颖捷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月4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嘉善县人民法院原告沈小亮与被告刘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体字及文内部分被告“刘谋根”应为“刘谋银”,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1月1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6112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4月12日下午16:15分在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1-18 2 2017年01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