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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02民初13602号

  陆超、许苏兰、陆仁余: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华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超、许苏兰、陆仁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385号

  孙戎韬、李玲:本院对原告施新亮与被告孙戎韬、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26号

  严海青:本院对原告杨广选诉被告严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严海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广选货款人民币3037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641号

  楼海江:本院受理的原告傅润兰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338号

  陈洪波:本院受理原告楼俊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33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08时5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9号

  浦江县康贝工艺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再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09时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8号

  楼坚、李明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才、张慧琼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7日下午13:45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93号

  张吉、李攀攀:本院受理原告黄山锋诉被告张吉、李攀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95号

  黄维源、杨春莲:本院受理原告方旭明诉被告黄维源、杨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383号

  季秋贤:本院受理原告隆振友诉被告季秋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38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06号

  楼冬云:本院受理原告凌财土诉被告楼冬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00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69号

  潘英杰:本院受理原告蒋志远诉被告潘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86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120号

  徐向洋、李慧玲:本院受理原告徐华东诉被告徐向洋、李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12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972号

  徐荣跃、王倩倩:本院受理原告林必贞诉被告徐荣跃、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97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421号

  朱顺锋、张淑玲、张飞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朱顺锋、张淑玲、张飞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42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99号

  吴贤彪:本院受理原告浦江莱迪恩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贤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89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942号

  芮晓雷:本院受理原告周文仙诉被告芮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9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85号

  郑丽媛、傅继海: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慧兰诉被告郑丽媛、傅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329号

  陶思芳、董立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磊诉被告陶思芳、董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337号

  朱祖贤、楼宝玉、周威丽、朱一骥、朱砚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朱祖贤、楼宝玉、周威丽、朱一骥、朱砚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33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8号

  何森焱:本院受理原告芮元桐与被告何森焱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645号

  柳胜:本院受理原告吴新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030号

  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衢州云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尚欠原告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的水电费用103510.68元。二、驳回原告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33号

  郑丽宏、江利平:本院受理原告高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5871号

  陈宪国:本院受理原告王昌兵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94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688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5658号

  梁祚福、黄美丹:本院受理原告林国辉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们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担保代偿款314894.8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341894.86元自2014年9月 2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56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967元,由你们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陈荣伟: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9950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新华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4月7日)。要求被告陈荣伟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37683.2元及截至2016年11月30日的利息23369.8元、滞纳金6953.34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方新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泽海、陈小芳: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龚忠军、王巧玲: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贾菊英、陈小芳: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刘松军: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王巧玲: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庞亚飞、庞锦杨: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朱新永: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5030号

  周雪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冠誉合成革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340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下午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项小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七甲街134弄7号):本院受理原告叶利银与被告项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项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叶利银货款50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陈小芳: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2958号

  叶建和:本院受理温州市洞头渔家乐海上休闲中心诉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温州市洞头渔家乐海上休闲中心起诉你未协助其办理船舶过户登记,现要求确认“洞休渔207、208、211号”三艘船舶为温州市洞头渔家乐海上休闲中心所有,并要求你协助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温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72民初502号之一

  陆文忠、陈慧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台州市凯航海运有限公司、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陈建、黄玲红、陆丽华、尚彩花、陆文忠、陈慧文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2016)浙7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台州市凯航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0月5日的利息按月利率6‰计付(扣减已付利息3032.02元),2015年10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和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9‰计付;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0月5日间的复息自每季末月的21日以当季未付利息为基数按逾期罚息利率9‰计算,之后的复息以全部未付利息为基数按逾期罚息利率9‰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台州市凯航海运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凯航星3”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就该轮依法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陈建、黄玲红、陆丽华、尚彩花、陆文忠、陈慧文、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台州市凯航海运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8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8450元,由被告台州市凯航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7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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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本报2016年12月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06590号,原告“徐华丰”应为“余华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1-19 2 2017年01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