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热议两院报告,停不下来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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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立波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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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许梅 陈佳妮 王索妮
省人大代表许惠春:
为什么浙江人民的安全感这么强,但犯罪判处数和常住人口的比例却比较高?在执行难的破解上,是不是可以更精细化地探索“分级制”?要如何才能让电信网络诈骗的套路失效?……昨天,省两会的代表委员继续审议、讨论两院报告。
虽然已经是审议讨论两院报告的第二天,但关于两院报告、关于老百姓关注的热点,代表委员们劲头不减,争相发表意见和建议。
沉甸甸的报告背后是司法为民情怀
省人大代表、嘉兴市中级法院院长许惠春拿到省高院工作报告后,在手里掂了掂,“感觉沉甸甸的”。
许惠春说的“沉甸甸”,不仅指报告内容详实,更是指2016年浙江法院工作成绩的厚实。在他看来,这背后,是浙江法院浓浓的司法为民情怀。
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49万件,办结145.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1.9%和14.2%。一线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260.3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3倍,名列全国第一。“在这种情况下,上诉率仅为8%。这意味着,我们法官不仅办案效率高,办案质量、效果也很好。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案子办得又好又快!”许惠春说,这体现出,法院干警们确实是带着司法为民、服务好老百姓的情怀在干事业的。
许惠春说,司法为民的情怀还体现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上,这三大机制的实质,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好,这也是人民司法的根本特性、人民法院的根本追求。
“其实,这份工作报告本身,也体现出了司法为民的情怀。报告有3个附件,里面不仅提供了名词解释、数据、图表,还提供了浙江智慧法院APP的下载二维码和浙江法院公开网、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等二维码,可以让代表委员们更全面、立体地来了解法院工作。”许惠春说。
省政协委员邱昱、吴兰等:
强化联动办案机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省高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年,省高院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利用网络泄露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信息、生产销售伪基站等网络犯罪案件710件。
电信诈骗并不是新生词汇,而去年,因为一个名叫徐玉玉的大学生,“电信诈骗”再一次以一种近乎残忍的方式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省政协委员、民盟省委会常委邱昱说,她身边也有遭遇电信诈骗并上当受骗的人,她痛心发问:“为何电信诈骗如此猖狂?我们应当做些什么,让那些套路不再有效?”
省政协委员、浙江大学加州国际纳米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吴兰也感同身受。她说,她曾收到过一条短信,对方冒充她的一位好友,以更换了新的手机号码为由企图实施电信诈骗。让她哭笑不得的是,对方冒充的对象,真实身份是某市副市长。
吴兰认为,电信诈骗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犯罪成本很低,收益却巨大:“一条几分钱的短信就可能让被害人倾家荡产。同时,这种案子的破案率和起诉率也不够高,这就使得犯罪分子更加胆大妄为。”
在场的多名政协委员纷纷建言献策,他们提议,各地司法部门应建立联动办案机制,实现快速高效侦查办案;运营商则必须履行监管责任,确保涉案的电信平台履行依法作证义务,封堵诈骗“信息流”“资金流”,让垃圾短信得到有效过滤。
“此外,我建议‘两院’多推出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在全社会产生震慑作用,让潜在犯罪人员不敢为的同时,也提醒银行、电信运营商等加强对电信诈骗的防范。”吴兰说。
省人大代表瞿韶军:
向“不捕是常态,捕是例外”转变
省人大代表、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会议主席瞿韶军,特别留意到了省检察院报告中批捕、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人数问题。为此,他专门将浙江和其他几个省、市2015年判处犯罪的人数情况及比例进行了比对,发现浙江判刑的人数较多、判处罪犯人数占常住人口的比例较高。
“是浙江的犯罪率高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身处浙江,都能感受到浙江的社会治安情况非常好,有很强的安全感。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原因之一可能在于把握的尺度。”为此,他建议公检法三机关要“做减法”,在确保社会平安的前提下,把犯罪判处率降下来。瞿韶军说,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应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改变有罪推定的习惯性思维,并体现到每一个具体的案子中去。“一旦一个人被判刑,会带来一连串的社会反应,比如家庭、社会管理措施的跟进等。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捕与不捕也一样,要改变‘捕是常态,不捕是例外’的现状,逐步向‘不捕是常态,捕是例外’转变,用更多的其他有效监控手段来替代,要考虑社会效果,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
不过,瞿韶军说,他也很高兴地注意到,在这个问题上,省检察院的报告中已多有涉及,比如在防范冤假错案上,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人数比上一年下降了13.5%,对无社会危险性和犯罪情节轻微者依法决定不起诉的人数在逐年增加。
省人大代表李根美:
建议法院探索执行“分级制”
对于今年省高院报告中关于执行难的破解,省人大代表、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根美有不少感触和思考。
为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全省法院想了不少办法,比如“点对点”网络查控、建立失信名单、在全国率先出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规定等。“法院推出了很多创新、扎实的举措,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李根美说,“不过,我认为,在大力破解执行难的过程中,除了大刀阔斧、严厉打击,还要考虑得更细一些,比如是不是可以对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老赖’进行细分,尝试‘分级制’管理。对那些主观恶意强的不执行人,要严厉打击;对那些主观上配合法院执行,但其财产、股权等由于市场等客观原因一时很难处理清算的,则给予一定时间和空间,促使其主动想办法偿还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