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02民初11553号
董顺龙:本院受理原告曹理进诉被告董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1553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八点四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114号
李祝仁、张婧:原告金华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祝仁、张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311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277号
楼华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楼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485号
罗向阳、付冬梅、张志军:本院受理原告蔡光平诉被告罗向阳、付冬梅、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637号
姜兴枝、朱徐照、杨凯峰: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辉诉被告姜兴枝、朱徐照、杨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9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兴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立辉借款5万元。二、被告朱徐照、杨凯峰对前述第一项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姜兴枝、朱徐照、杨凯峰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053号
浙江天荣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升民与被告浙江天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0672号
陈哲:本院受理原告潘丽丹诉被告陈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陈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潘丽丹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35818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48号
吕洋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吕洋洋金融借款纠纷合同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148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70号
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四英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公司支付原告夏四英劳动报酬7367元;并由你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891号
饶秀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柴胜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
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892号
王春丰:本院受理的原告柴胜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893号
王春丰、王永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柴胜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859号
徐志贤、徐振清:本院受理原告吴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58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858号
徐志贤、高增渭:本院受理原告吴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58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38号
刘水香:本院受理原告梅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62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2号
吴军、郑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8687号
陈慧群:本院受理原告程咸方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陈青荣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500元。2、要求被告陈青荣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85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陈青荣承担。四、要求被告陈慧群、被告杨世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陈冬领、林国增、洪明保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们及被告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陈小领、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唐海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共计64434.27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小领、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唐海卫、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陈冬领、林国增、洪明保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上述被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9090元,被告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小领、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唐海卫、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陈冬领、林国增、洪明保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4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
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冬领、洪明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们及被告唐卫海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77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洪明保、陈冬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0642.75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唐海卫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上述被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陈冬领、洪明保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人民币6810元,被告洪明保、陈冬领负担,被告唐海卫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688号
田海滔、陈朝通:本院受理原告徐荣正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980号
王汝木、张仙珍:本院受理原告陈永仙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921号
吴泽伟: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斌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689号
姚武健、徐文俊:本院受理原告徐荣正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0月14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任元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体字及内文部分案号应为“(2015)杭江商初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