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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中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中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时间2016年12月15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浙江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江西中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中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江西中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江西中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1-89773930

  江西中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中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1月20日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 2016年11月 22日)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1浙江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借贷字第ZH1300000170086号 贸融资字第ZH1300000167354号 AMT-DFC-HZ130002号3499260058900001.浙江奥宏容器设备有限公司 2.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3.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4.江西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5.金纪星、杨飞霞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_2016年11月22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江西中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_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_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中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7-01-20 2 2017年01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