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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月24日

  (2016)浙0111民初9326号

  喻菊仙、徐武军、潘国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帅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喻菊仙、徐武军、潘国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022号

  陈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周高明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良、陈早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高明代偿款61897.1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347元,由被告陈国良、陈早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特111号

  本院受理余江明申请宣告余诗富失踪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作出(2016)浙0127民特11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余诗富失踪,指定余江明为余诗富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80号

  方高成:本院受理原告周世平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2390号

  宁波天泽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顺超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万利达鞋业有限公司、岑冲达、汪冲儿、杜雪波、汪燕波、程法广、沐阳县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2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3133号

  马鹏、程秀云、宁波台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3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3759号

  宁波杰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虞市贝赛克自行车配件厂、绍兴市恭实贸易有限公司、王海龙、金亚仙、浙江金裕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3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1442号

  陈继票、姚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1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420号

  何宗荣、吴学洪、杨叶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宗荣、吴学洪、杨叶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赖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虹、张一华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4月25日14时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166号

  张伟、张荣华、朱成: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张荣华、朱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赖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虹、张一华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4月25日14时15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680号

  毛联平、王恩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毛联平、王恩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133号

  陆月强、陆科辉:原告鲍斯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4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395号

  鲍燕君:原告胡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398号

  乐娴瑾:原告胡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701号

  王富尧: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芳与被告王富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704号

  叶斌: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芳与被告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703号

  陈海明: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芳与被告陈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705号

  俞静国: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芳与被告俞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063号

  陈铁山:本院受理原告郑淇竣与被告陈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432号

  李文虎:本院受理原告冯强与被告李文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894号

  林亿伟、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励伟与被告林亿伟、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708号

  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明与被告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9120号

  浙江绍兴越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依特娜纺织有限公司、傅争阳、韩洁、章王先: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9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6177号

  郭松锦:本院受理原告钱立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83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郭松锦返还钱立纲借款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郭松锦负担,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6180号

  王丽琴:本院受理原告钱尧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83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丽琴返还钱尧洪借款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丽琴负担,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初657号

  贾定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定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904号

  孙嫣然、王小恩、郑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9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384号

  罗华、曹蜀: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爱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658号

  周云榜、姜彩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三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660号

  周云榜、姜彩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松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058号

  周云榜、姜彩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碎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1-24 2 2017年01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