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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5838号

  傅春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里奥斯安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成水、胡江涛、傅春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12号

  程根火:本院受理原告邵晨炳与被告程根火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196号

  楼国壬、葛云芳:本院受理原告傅群艳与被告楼国壬、葛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19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20号

  姜土生:本院受理原告徐光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2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3:45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18号

  周决林: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周决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1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49号

  柳杨、曹兴美、于光玲:本院受理原告钟向东诉被告柳杨、曹兴美、于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3750元(从2014年11月17日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以后利息另计);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4月28日上午0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37号

  毛方莹: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军生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36号

  张福林:本院对原告张华强诉被告张铁星、张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张铁星归还原告张华强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6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张福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张铁星、张福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33号

  郑军进:本院对原告郑龙坚诉被告郑军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郑军进归还原告郑龙坚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郑军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037号

  徐金耀:本院受理原告吴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38号

  陈洪波: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峰与被告陈洪波、黄天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3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854号

  王万根、周晓贞、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73号

  程立兴:本院对原告王丽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28号

  程小玲、张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丽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夏丽雅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张建华对上述款项其中6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夏丽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732号

  韩延安: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韩延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733.48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21号

  陈为孝:本院受理原告王若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206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80号

  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小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21号

  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首杰:本院受理原告张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0237号

  罗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林学益与你及颜一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颜一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你及颜一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一个月。本案定于2017年4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938号

  葛海华、胡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5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葛海华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8690.5元、截至2016年10月30日的利息6082.91元、滞纳金861.15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胡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0323号

  蒋士刚、陈素华、赵灵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5月18日)。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向原告偿付自2015年4月25日起以173214.0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计至2016年11月30日为49795元);同时要求对被告蒋士刚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H967U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1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113号

  张海辉: 本院受理原告罗正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211735.9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126民初67号

  吴进礼:本院受理原告吴利军诉被告吴进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吴进礼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吴进礼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内含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1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庆元县人民法院

  (2016)浙0921民初1286号

  李珍芬:本院受理原告张国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921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1-24 2 2017年01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