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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月24日

  (2016)浙0302民初10227号

  温州佰依得服饰有限公司、陈栽铁、王兴军: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佰依得服饰有限公司、陈栽铁、王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02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5815号

  易昌华:本院受理原告宁建微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破36-2号

  2016年7月23日,本院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国家税务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路堡尔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堡尔鞋业)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经发生破产费用1100元,而路堡尔鞋业可供清偿的财产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路堡尔鞋业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路堡尔鞋业破产并终结路堡尔鞋业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破22号

  2017年1月17日,本院根据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飞鸵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飞鸵公司管理人,飞鸵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5月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4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杨邦宝、邹永迪,电话:13456070084、18658355556)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飞鸵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5月16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飞鸵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飞鸵公司的股东(林连兴、张爱芬)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飞鸵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破2号

  2017年1月10日,本院根据乐清市万新鞋业有限公事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禾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润贸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禾润贸易公司管理人,禾润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4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4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杨邦宝、邹永迪,电话:13456070084、18658355556)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禾润贸易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4月11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禾润贸易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禾润贸易公司的股东(池澈、吴小禾)、执行董事(黄小乐)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禾润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破3号

  2017年1月10日,本院根据温州市罗曼鞋业有限公事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华针外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针外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华针外贸公司管理人,华针外贸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4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4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杨邦宝、邹永迪,电话:13456070084、18658355556)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华针外贸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4月11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华针外贸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华针外贸公司的股东(许加针、陈连华)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华针外贸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05702号

  陈翠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张叶、林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6)浙0303民初570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关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温州东驰镜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徐建红、潘小连):申请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滨支行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滨支行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徐建红、潘小连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9247号

  杨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金宇塑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9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769号

  汪振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和黄高全、李贤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816号

  杨彩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和陈委、叶万绿、陈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2178号

  贾朱喜、盛阿芬、贾盛:本院受理原告胡丽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229号

  嘉兴乐维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伟群诉被告嘉兴乐维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13号

  浙江庄子实业有限公司、庄千勇、庄海、胡修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1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庄子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借款2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9.8万元;二、原告有权以抵押物处置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庄千勇、庄海、胡修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171159元及公告费650元,由四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马兴其(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702087413)、殷国喜(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201092416):本院受理原告付吉林诉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兴其及第三人殷国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原告诉请要求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兴其、殷国喜支付货款56280元。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章楚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裘竹君、人民陪审员邬伟良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民初384号

  湖州织里新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新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5民初383号

  湖州织里家有儿女制衣厂:本院受理了原告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家有儿女制衣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5民初218号

  马永友: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胡志乐、马永友、九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1-24 2 2017年01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