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世 相

无资产无能力偿还却骗了银行1000万余元

贷款的放贷的和中间人全部被提起公诉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龙轩

  本报讯 无资产、无能力偿还债务、无法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贷款,却能从银行陆续骗得1000万余元的贷款,且分文未还!不过,这终究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近日,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依法以贷款诈骗罪对嫌疑人林某某提起公诉。

  林某某,37岁,永嘉人。虽然没什么钱,但林某某却是个花钱大手大脚的主儿,还喜欢赌博。2011年至2012年期间,因为赌博、买奢侈品等,林某某欠下大笔债务。没钱还债,也没有值钱的资产,林某某就想通过信用贷款还钱。但是,因为林某某申请的金额较大且其名下没有实业,不具偿还能力,所以信用贷款也贷不出。实在没辙,林某某就想,以他人名义向银行小额贷款或许可以试一试。

  于是,林某某以给予好处费作为诱饵,吸引社会人员充当借款人和担保人,并向银行提供伪造的房产证明、营业执照、收入证明等虚假材料。不过,银行的风险把控也很严,林某某担心材料审核通不过。

  搜肠刮肚把自己认识的人都想了一遍后,林某某联系上了2013年上半年时结识的陈某某。陈某某是龙湾人,和银行工作人员有“关系”。林某某对他说,只要他能帮忙从银行贷到款就以丰厚的佣金作为回报。

  陈某某抵不住诱惑,明知贷款资料中有虚假证明,仍帮助林某某疏通与某银行信贷人员张某某的关系。张某某觉得这些贷款是陈某某介绍的,对贷款中的虚假证明也没有认真审核、实地调查,就发放了贷款。事情办成后,陈某某给了张某某“好处费”。

  直到2016年2月案发,林某某通过陈某某和张某某骗取银行贷款共计44笔,金额高达1000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在贷款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结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银行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应以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浙江法制报 世 相 00003 无资产无能力偿还却骗了银行1000万余元 2017-01-25 2 2017年01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