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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月25日

  (2016)浙0212民初9209号

  郁红蕾:原告郁波与被告郁红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852号

  方存康、王培红:原告陈燕与被告方存康、王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043号

  周延聪:原告胡俊与被告周延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0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418号

  原文雄:本院受理原告周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日止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共计58595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700号

  谢中波、乐建平:本院受理原告胡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不敢谢中波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13日按月利率3%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止)依法判令被告谢中波向原告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依法判令被告乐建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4号

  蔡士国、解秀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诚鸿调剂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4800元(按月息2分计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支付律师费3500元,合计48300元。原告对被告二质押的现代浙BGX279轿车优先受偿。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094号

  蔡士国、解秀娟:本院受理原告谢光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4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年24%计算违约金,合计446422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28785元。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110号

  干国军:本院受理原告周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15万元、判令被告按年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852号

  徐战备:本院受理原告严雅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150000元。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41号

  蔡士国:本院受理原告余亚云与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162277.91元款项,并支付利息损失暂计12920元。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709号

  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宏美与被告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704号

  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仁才与被告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417号

  石伟斌、俞佩丽:本院受理原告周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46300元,并按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还款利息,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务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154号

  李林兴:原告宁波敖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358号

  周峰、周元君:原告沈绍云与被告周峰、周元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080号

  叶波:原告闵天一与被告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5170号

  陈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81民初11364号

  陈操飞:本院受理原告赵莎诉被告陈操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81民初11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18、19、20、21号

  温州市意凯迪光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速发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第三人温州市意凯迪光学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温州市凯朗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第三人温州市意凯迪光学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薛敏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第三人温州市意凯迪光学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朱庆明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第三人温州市意凯迪光学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共四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民初18、19、20、21号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再33号

  陈久权:再审申请人孙冬兰与被申请人邵太迪、原审被告李飞云、陈久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民再33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维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商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孙冬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298号

  叶三豹、黄金妹:本院受理原告黄正权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0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172号

  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郑海滨、郑连新、周义、吴和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郑海滨、郑连新、周义、吴和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173号

  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郑海滨、郑连新、周义、吴和丹、潘爱国、江强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郑海滨、郑连新、周义、吴和丹、潘爱国、江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114号

  施爱姑:本院受理原告潘文明与被告施爱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122号

  施忠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恒星鞋材经营部与被告施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破字第23-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周定生的申请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兴海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兴海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产,债务人温州兴海能源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兴海能源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温州兴海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兴海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15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马克路易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浙0304民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盈博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盈博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刘旭海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盈博服饰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盈博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裁定宣告温州盈博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盈博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24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瓯海潘桥华利鞋底厂的申请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浙0304民破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利登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利登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周光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利登鞋材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利登鞋材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利登鞋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利登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股东黄侠龙、邓建丽):申请人东莞市华瑞皮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黄侠龙、邓建丽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317号

  北京睿莎世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许自力、王素芳、广州力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锋与被告北京睿莎世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许自力、王素芳、广州力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29号

  盛远舟:本院受理原告周恩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175号

  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郑海滨、郑连新、周义、吴和丹、陈国华、胡云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郑海滨、郑连新、周义、吴和丹、陈国华、胡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176号

  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郑海滨、郑连新、周义、吴和丹、周赵、黄秀珠、曾爱平、潘爱国、江强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郑海滨、郑连新、周义、吴和丹、周赵、黄秀珠、曾爱平、潘爱国、江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177号

  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郑海滨、郑连新、周义、吴和丹、周赵、黄秀珠、曾爱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郑海滨、郑连新、周义、吴和丹、周赵、黄秀珠、曾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179号

  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郑海滨、郑连新、周义、吴和丹、周赵、黄秀珠、曾爱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郑海滨、郑连新、周义、吴和丹、周赵、黄秀珠、曾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180号

  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郑海滨、郑连新、周义、吴和丹、周赵、黄秀珠、曾爱平、胡云香、陈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郑海滨、郑连新、周义、吴和丹、周赵、黄秀珠、曾爱平、胡云香、陈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59号

  郑元涛、包雷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戴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军、张孚世(若此二人无法陪审,则由以下备选人员依次递补:陈后林、叶双双)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655号

  黄秋鑫、黄龙开、叶桂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美春、蔡经峰、黄秋鑫、黄龙开、叶桂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656号

  黄秋鑫、黄龙开、叶桂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美春、蔡经峰、侯乐华、黄秋鑫、黄龙开、叶桂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084号

  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赵友富、赵先芳:本院对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浙江宝利亚管业有限公司、赵友富、孔斌、赵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1-25 2 2017年01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