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57号
杨晓峰: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黄力防盗门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45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077号
程池庆: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718号
杨树海: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鲁翔磨盘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9点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140号
张旭杭:本院受理原告胡善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26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17号
吴秀艳、楼铭鉴:本院对原告陈美玲诉被告吴秀艳、楼铭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吴秀艳、楼铭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美玲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823号
陈栋: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慧丹诉被告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04号
张云山、郑美霞、张慧玲、蒋雄文:本院受理原告张顺潮诉被告张云山、郑美霞、张慧玲、蒋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35号
倪洪彪:本院受理原告赵红连诉被告倪洪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59号
毛艳丽、吴诚晓: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古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毛艳丽、吴诚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823号
张荣昌:本院受理原告林彦诉被告张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534号
张国柱、张国栋:本院对原告张攀文诉被告张国柱、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由被告张国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攀文借款计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5年8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攀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
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399号
孙云海:本院对原告浙江兰塘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孙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兰塘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724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19号
钟文哲、钱见珍: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彪诉被告钟文哲、钱见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27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162号
张丹丹、张智强、张毅、张婷婷、张爱英、张彩英:本院受理原告吴淑芬诉被告张智强、第三人张毅、张婷婷、张爱英、张彩英、张丹丹遗属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078号
张文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文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2号
周莉莉:本院受理原告陈朝阳诉被告周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01号
徐炳友:本院受理原告曾凡立诉被告徐炳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0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929号
宣耿义:本院受理原告黄日添诉被告宣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24号
郑湘潭、楼孆蔚:本院对原告金红朝诉被告郑湘潭、楼孆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郑湘潭、楼孆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红朝借款本金人民币41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以月利率2%为限的利息(上述本息不得超过300000元借款本金及300000元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04号
邵劲松、吴小珍:本院受理原告王树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84号
严青云、吴高松、傅雪飞:本院受理原告吴泽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2号
王笑欢:本院受理原告张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1月1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
陈鸳鸳、于彩珍、陈红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陈鸳鸳、于彩珍、陈红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7496号
杨标青:本院受理原告鲍青梅与被告杨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74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标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鲍青梅借款人民币22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另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2016年12月15日止,从2016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原告鲍青梅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500元,由被告杨标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原告鲍青梅。三、驳回原告鲍青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原告鲍青梅负担46元,被告杨标青负担24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689号
倪鑫明、朱秀芳:原告孙备战为与被告倪鑫明、朱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68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18号
张序法、黄仙花:本院受理原告金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91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