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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包工程“下血本” 数百万元好处费往外送

衢州一“包工头”因行贿获刑3年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刘赟

  为了拿到造价不菲的工程,“包工头”向镇、村的主要干部送好处费也是“大手笔”,仅送给一人的行贿款就有近百万。近日,法院经公开审理,对由衢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洪某某行贿、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洪某某犯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洪某某是个“包工头”,一年到头四处包工程。2013年至2014年,洪某某得知衢州市衢江区某村有块已被征用的土地要做低丘缓坡土石方平整工程,工程有59个标段,造价4000多万元。经仔细打听,洪某某了解到,虽然该土地被某集聚区征用,但为了工程推进顺利,集聚区把招投标的工作委托给了乡镇。由此,洪某某想到,只要他能和乡镇分管负责人搭上线,承接这个大工程就有希望。

  很快,洪某某找到该工程所属乡镇分管的党工委副书记黄某某,表达了想承接工程的意愿,请求黄某某帮忙,并许诺给予好处费。黄某某告诉他,为了争取工程所在村的配合,乡镇让被征地村推介符合资质的投标单位。随即黄某某向时任该村村委主任的何某甲、村支部书记何某乙推荐,让他把工程给洪某某做。

  镇领导发话,何某甲、何某乙很快与洪某某接上了头。经商谈,工程由洪某某承接,具体邀请招投标事项由洪某某操作,洪某某给予两人好处费。在洪某某的精心安排下,他如愿拿下了这个项目。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洪某某送给黄某某现金95万元,又送给何某甲、何某乙现金96万元。

  2013年年底,洪某某又得知该村低丘缓坡土石方平整工程中的临时排水工程要招投标。洪某某知道之前的方法奏效,又如法炮制,找到何某甲和村支部书记刘某某商谈。后洪某某采用串标方式,实际取得该工程的承接权。为了感谢何某甲、刘某某的帮助,洪某某大手一挥,又送给他们现金30万元。

  目前,除了行贿人洪某某因犯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实刑外,经衢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贿者也均受到法律惩处: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何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何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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