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月26日
(2016)浙0483民初6872号
陈奕平(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909015359):本院受理原告姚为虎诉被告陈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为虎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陈奕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7222号
屠云、李永钢: 本院受理原告陈威与被告屠云、李永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9814号
王卫勤(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6505262115): 本院受理原告陈克伟诉被告王卫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款60000.00元及利息1305.00元(利息暂计算半年,强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之标准,自2016年0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96号
边振宇: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中支行与被告黄云美、边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469号
费培春、沈国琴: 本院受理原告吴新明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6号
杨湘丽:本院受理原告程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695号
沈阿平:本院受理原告程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953号
慎继良:本院受理原告潘云云诉被告慎继良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099号
林美:本院受理原告杨妙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88号
朱为根: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恒悦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6337号
陈维: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吉县分中心诉被告陈维、徐宸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及你的被监护人徐宸印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6412号
毛菊、朱旭峰:原告莫旭明诉被告毛菊、朱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36万元及其利息4.5万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9月30日余后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另行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4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6532号
陈维、徐宸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被告陈维、徐宸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6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借款本金534393.6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10月20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630.85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4.65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被告陈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分行律师服务费2万元。被告徐宸印在继承的徐雁遗产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负偿还责任。被告陈维、徐宸印未按本判决履行的,准予对被告陈维及徐雁名下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灵芝东路385号(蔷薇郡)16幢1单元602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证号为安房权证安吉字第106440号)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05元(已减半),由被告陈维负担,被告徐宸印在继承的徐雁遗产价值范围内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190号
张焱:本院受理原告汪双为与被告张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395号
郑艺超:本院受理原告杜俊与被告郑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0010004130663042,出票金额为2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25日,申请人为金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收款人为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的银行汇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131号
朱碧银:本院受理原告华雪冬诉被告朱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413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132号
朱碧银:本院受理原告华建宏诉被告朱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4132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451号
蔡细龙、薛丽程:本院受理原告王纪桂与被告蔡细龙、薛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451号
金华宏腾商贸有限公司、蒋秋生、王伟新、蒋雯晔、宋群建、姜雪梅、朱贞贞、蓝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宏腾商贸有限公司、蒋秋生、王伟新、蒋雯晔、宋群建、姜雪梅、朱贞贞、蓝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9646号
张艳玲、简利军:本院受理原告骆旭生诉被告练森林、张慧媛、张艳玲、简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张艳玲、简利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骆旭生诉请:1、判令被告练森林、张慧媛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978元(从2015年6月21日起以1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暂算至起诉之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8%计付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艳玲、简利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艳玲、简利军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245号
苏为来、苏爱珍: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苏为来、苏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4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630号
林素芳: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林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9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494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5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实际支付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31.3元,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二、被告林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92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292元,由被告林素芳负担95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1505号
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成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015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90号
李大章、陈燕英:本院受理原告黄银娇诉被告李大章、陈燕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