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月26日
(2016)浙0110民初10824号
梁根生、钱忠华: 本院受理原告朱伟峰诉被告梁根生、钱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08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7280号之一
万海华: 本院受理杭州正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72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709、16710号
谢明: 本院受理原告胡卫利诉被告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3609号
张栋、高玲娟、方亮: 本院受理原告冉庆刚诉被告张栋、高玲娟、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360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204-1号
赵勇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平诉被告赵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勇军归还原告借款5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6277号
杭州富阳樱花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吴大海:本院受理原告朱福平诉被告杭州富阳樱花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吴大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朱福平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的房屋使用费119965.9元(599830÷365×73);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按3000元/天计算的违约金345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3000元/天计算的违约金;5、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电费5541.08元;6、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的水费750元;7、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484号之二
朱青燕、项建文:本院受理原告陈君诉被告朱青燕、项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朱青燕、项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君借款4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朱青燕、项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君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代理费3900元和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被告朱青燕、项建文负担。原告陈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朱青燕、项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339号
刘茂生、仲会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史琴、周自立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2日09时40分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510号
绍兴市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浙江千思买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瑞灵实业有限公司、谢建尧、姚巧丽: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史琴、周自立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844号
绍兴上虞银邦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银邦集团有限公司、上虞市百灵铜业有限公司、杜岳炫、龚红娟、孙立军、浙江合诚化学有限公司、夏邑县吉盛化纤有限公司、上虞元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史琴、周自立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843号
绍兴上虞银邦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银邦集团有限公司、上虞市百灵铜业有限公司、杜岳炫、龚红娟、孙立军、浙江合诚化学有限公司、夏邑县吉盛化纤有限公司、上虞元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史琴、周自立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1352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昌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虞江靓贸易有限公司、滁州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虞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虞市汇海贸易有限公司、朱申校、朱美娣、赵建高、曾叶群、朱正炎、罗欢叶、罗欢尧、赵惠芬、绍兴市上虞区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1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024号
江亚珠、舒亚良、徐力强:本院受理原告孙亚佩与被告江亚珠、舒亚良、徐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赖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张一华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4日13时45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邹苗云、邬维素:本院受理原告单旭标诉被告邹苗云、邬维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徐永伟、江亚移、顾金定:本院受理原告李佳峰诉被告徐永伟、江亚移、顾金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934号
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梅墟鸿业印花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837号
张敏、叶喜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诉被告张敏、叶喜纲、宁波市鄞州轰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8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邹苗云:本院受理原告单旭标诉被告邹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221号
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威斯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372号
何卫娇、何才村:本院受理原告夏钰与被告何卫娇、何才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854号
邵宏、陈孝军:本院受理原告陈秀凤与被告邵宏、陈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069号
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新张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7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223号
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友诚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044号
章思镇、丁春儿:本院受理原告叶亦龙与被告章思镇、丁春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47号
宁波益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海拓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益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2054号
徐邦顺:本院受理原告陈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797号
浙江尚航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沁越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尚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2029号
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应亚琴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113号
宁波东极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科灵杀虫服务部与被告宁波东极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8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366号
施建国、施赛英:原告张浩彪与被告施建国、施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617号
王斌万:本院受理原告蹇丽猛为与被告王斌万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16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准予原告蹇丽猛与被告王斌万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蹇丽猛、被告王斌万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408号
李祥:本院受理原告俞相君与被告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593号
宁波凯伊莱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燕辉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凯伊莱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320号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博格电脑软件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经纬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博格电脑软件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247号
张煜:原告林勇与被告张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045号
顾君法:原告徐国君与被告顾君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820号
李海远、戴吉凤、王风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远、戴吉凤、王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825号
何永伟、赵芳芳、何培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永伟、赵芳芳、何培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804号
扶波、邓秀贱、刘志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扶波、邓秀贱、刘志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538号
李芸、张跃峰、张丹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芸、张跃峰、张丹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397号
石松营、张银彩: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达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松营、张银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282号
周利君:本院受理原告戴仲祥与被告周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7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912号
张宗明、徐亚菊:本院受理原告高伟与被告张宗明、徐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7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975号
应敏:本院受理原告许宏胜为与被告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应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许宏胜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应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527号
朱永林:本院受理原告褚根华为与被告朱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5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朱永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褚根华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朱永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707号
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友飞与被告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705号
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杏娥与被告宁波诺尔贝迪服饰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3民初187号
陈捷: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扬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网上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整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11598号
张延、李珍: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军诉张延、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115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延归还原告借款2 000 000元;2.判令被告李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渚法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25民催2号
东莞市中堂炯新纸品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402000512670610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东莞市中堂炯新纸品经营部。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670610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汉威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象山甬彩压花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21日、最后持票人为东莞市中堂炯新纸品经营部。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号
姜文海、绍兴县万福隆助剂有限公司、冯明朝、陈海琴: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