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2017年第5号)
浙江久然醇醚燃料研究所:
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2014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连续两年未接受年检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