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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2017年第10号)

  浙江美德园幸福家庭公益服务中心:

  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有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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