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3658号
胡建红:本院受理原告方志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胡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方志红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22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354号
肖显荣、钱婷:本院受理原告商艾娜诉你和商翼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显荣支付原告余永新、姚雅琴购房余款355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为735元/天,自2016年4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钱婷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代为清偿后,可向债务人肖显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公告费950元,由被告肖显荣、钱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7号
吴晓航、姚晟:本院受理原告钟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192号
浙江金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雁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金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雁宾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