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02民初12560号
林意勇、周朝晖:本院受理原告邢勇富诉被告林意勇、周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日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629号
浙江晨云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嘉聪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晨云实业有限公司、朱劲松、杨银花、朱晨昀、杭州千岛湖嘉聪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56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2977号
徐根叶: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九重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青山、徐根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57号
傅立新、蒋荷华:本院受理原告洪新根与被告傅立新、蒋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8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54号
黄世枫:本院受理原告骆冬标诉被告黄世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54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骆冬标借款人民币36000元整;二、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
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605号
周威丽、朱祖贤、楼宝玉:本院受理原告何美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04号
徐斌、陈怡静:本院受理原告徐小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730号
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丹诉你与衢州广信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徐丹与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衢州广信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116号1-306室房屋并交还原告。二、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丹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腾退租赁房屋之日止按年租金16000元标准据实计算的房屋租金(含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三、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丹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1月3日起以1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徐丹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95号
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俞渭金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将金桂新村15轴-16轴车库过户给原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请自公告之日起,与我院联系领取材料,逾期未来领取的,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
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196号
姜忆、吴涛:本院受理原告巫红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61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74号
徐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立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民初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91号
陆有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705号
王志兵、黄青: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41300.1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41300.17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王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3000元;被告黄青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青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王志兵追偿;案件受理费6764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414元,由被告王志兵、黄青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
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804号
松阳县永特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杭氧气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松阳县永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杭氧气体有限公司货款406634.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401元(自2015年3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止为25401元,此后的利息以406634.0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78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430元,由被告松阳县永特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96号
周云峰、祝华旺:本院受理原告吴进诉你们、聂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424号
顾方清、杨勇青、上饶市裕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尹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顾方清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421号
顾方清、杨勇青、上饶市裕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尹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杨勇青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753号
梁茶方、梁如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及梁初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67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69775.41元及截至2016年7月11日利息、逾期利息合计99358.26元,并支付2016年7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被告梁初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000元,由被告你们负担,被告梁初云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030号
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9030号原告台州市鼎鑫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你公司已停止经营,且无指定人员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5月3日)。原告现要求被告你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190913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4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751号
王钟荣:本院受理原告应舜友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3116、3117号
陈青荣、颜燕明、邵定方: 本院受理原告奚熙辉诉被告陈青荣、颜燕明、邵定方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