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2月3日
(2017)浙0302强清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姚杰兵的申请,于2016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温州方向标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向标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月9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组成方向标公司清算组。现公告如下事项:1、请方向标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方向标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方向标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方向标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3、方向标公司及其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方向标公司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暂定于2017年4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四楼会议室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12号
庄东英、郑志兵:本院已受理原告唐建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风险提示书。原告诉称:2015年正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整,约定月利率1.5%,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本金8000元和利息8500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被告共欠借款42000元及利息,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庄东英、郑志兵立即偿还原告唐建伟借款42000元及利息(利息金按借款总额42000元,从农历2016年正月20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判决给付之日止。计算到起诉暂估10个月计6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8日9:30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审理,合议庭由郭灵燕、林梅林、叶丽组成(替补林军、张孚世)。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前。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647号
陈枫雷、杨芊芊: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1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4号
施良效:本院受理原告胡孟丹诉被告施良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56号
施良效:本院受理原告殷顺祥诉被告施良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4335号
嘉善声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嘉善和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缪志英、许珠峰、张圣阳:本院受理原告朱国泰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290号
王柏乔:本院受理原告申其学与被告王柏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你的管辖权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429号
王忠生、王晓云:本院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告王忠生、王晓云、海宁卡森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忠生、王晓云共同归还借款582719.45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36409元,且原告有权就对被告王忠生、王晓云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2、被告海宁卡森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忠生、王晓云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4号
陆子南(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5804196623):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洲泉亚泰皮革商行(普通合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249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26288元(按42499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6厘计算)。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纪昌、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05110号
温州市美标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284594-5):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福得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州市美标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3民初0511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桐乡市福得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计912.50元,由原告桐乡市福得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880号
计颖颖:本院受理原告杨伟利诉你与朱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伟利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388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914号
王连江、王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仕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9号
蔡云江:本院受理原告周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需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互联网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115号
钱惠祥、钱忠海、丁明芳:本院受理原告丁建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5339号之一
姜玲娜:本院受理原告吴传胜诉被告姜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6207号之一
章鸿、刘岚:本院受理原告朱平诉被告章鸿、刘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5156号之一
张双喜、曹银珠:本院受理原告朱炜诉被告张双喜、曹银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229号
陈政: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的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四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198号
杨大春: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安起重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杨大春、黄天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催26号
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宁波七爱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作出(2016)浙0702民催2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票号为10400052 2814949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580号
陈怡、潘东升、浙江三胜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陈怡、潘东升、浙江三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537号
卢自伟:本院受理原告谢向丹、滕思华与被告卢自伟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117号
张燕林:本院受理原告刘银侠与被告张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2326号
盛伟锋:原告骆家寿诉被告王侠飞、楼汝英、盛伟锋、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