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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实 话

仲裁公告

  海宁市海昌华杰皮革服装厂: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胡艳荣与你单位补发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6〕第052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2月3日期间的工资9540.19元。二、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2月3日期间的二倍工资5183.94元。三、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2月3日的社会保险,补缴的险种、基数、比例由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第一、三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第二、四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宁凯泰手袋制造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常雪与你单位生育津贴争议一案(海劳仲案字[2017]第001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仲裁决定书等。公告期为30日,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七年二月四日


浙江法制报 实 话 00011 仲裁公告 2017-02-04 2 2017年02月04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