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16)浙0327破8号之一

  2016年11月2日,本院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兴辉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兴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2016年12月27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所核查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21503831.57元,本院经管理人申请已于2016年12月27日裁定予以确认。经管理人对温州兴辉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仅发现可能有债权556.55万元,且是否能实现也未可知。本院认为:鉴于温州兴辉公司所发现的或有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温州兴辉印业有限公司破产。

  苍南县人民法院

  李步斌、李桂琴: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步斌、李桂琴、李小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蒋成锋、郑蕾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与夏也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丕奏、屈生来: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金池、郑丽也: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黄贤美、黄炎芬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7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61号

  施良效:本院受理原告慈波诉被告施良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676号

  苏建良:本院受理原告唐红英诉被告苏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771号

  庄千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告庄千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被告庄千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含手续费)282721.43元、利息(含复利)5844.59元、滞纳金1000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7月1日,以后按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644元,由被告庄千勇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庄千勇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017号  

  陶吉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与被告王振飞、陶琴琴、潘小龙、奚悦华、陶吉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923号

  严志军、诸晓春、王兰英、王盛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504号

  徐炎钊、沈顺仙、盛能敏、张莉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788号

  钱跃军:本院受理原告郑剑诉被告钱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8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跃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剑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90元,合计3089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8月9日起暂算至2017年2月3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跃军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010号

  施丽媛:本院受理原告赵根田与被告施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施丽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赵根田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2380元(暂算至2016年10月9日,以后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施丽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赵根田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赵根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1416号

  陈俊:本院受理原告季爱平诉被告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陈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季爱平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潜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24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05号

  张志烨:本院受理原告刘兴高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0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3日下午13:45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7号

  徐根水、张生旗:本院受理原告于丽君与被告徐根水、张生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1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3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65号

  王康郎、何伟康:本院受理原告张日阳诉被告王康郎、何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王康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日阳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何伟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康郎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11号

  徐卸良、董春雄:本院受理原告毛喜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62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970号

  杨丽芳、朱云飞:本院受理原告汪延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59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支付货款77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损失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199号

  刘水文:本院受理原告梁梅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106号

  何利锋: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兴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61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货款73910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65号

  黄选明: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章鱼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62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046号

  徐金枝、项红广、永康市西城普杰电动工具配件厂:本院受理原告郑鸿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37号

  张明良、王土花:本院受理原告周国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张明良、王土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国英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2725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881号

  徐志建:本院受理原告周法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徐志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法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293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2-06 2 2017年02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