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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仲裁公告

  海宁市马桥街道钰龙服装厂: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申开文与你单位补发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6〕第046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12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2月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5 仲裁公告 2017-02-09 2 2017年02月09日 星期四